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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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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1: 早在一百三十年前,美国的企业就已经与个体发明人展开广泛的互利合作
1)、在1869年,爱迪生的两件发明:“金价印刷机”被黄金与股票电报公司的利弗茨购买,收入1.5万美元; “行情记录仪”也被利弗茨购买,收入4万美元(爱迪生认为收入3000美元就可以转让,结果利弗茨给了4万美元)。
2)、在1871年,纽约自动电报公司请求爱迪生改进英国人利特尔发明的自动电报系统,财团打算在美国铁路电报系统推广这套系统,为此预付给爱迪生4万美元研究费用(1873年改进成功)。
3)、1875年,西方联合公司董事长购买了格雷的电话专利,请爱迪生对这个专利加以改进,为此签订的技术改进合同规定,在5年时间内付给爱迪生每周150美元酬金(5年共计3.6万美元)。
4)、1877年,爱迪生申请碳阻电话送话器专利,西方联合公司花10万美元购买专利权。
研究上述事实可以发现,130年前美国企业花钱购买个体发明人专利的行为,一是使企业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多的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促进了良性竞争,提高了社会生产率;二是企业购买专利的行为使发明人得以通过发明创造致富,激发了人民投入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使他们获得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和创业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上述事实产生的结果是:
1)、各种发明创造成果滚滚涌流,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极大地推进了美国的现代化进程;比如大量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使当时的美国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城市转变为产业工人,直接促进了美国的城市化,产业化;
2)、发明创造活动为社会创造了大量新财富,直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形成了人民富裕,社会繁荣,国家富强的局面;
3)、许多发明人在获得创造性劳动报酬之后,竞相采用爱迪生首创的发明创造实验室制度,运用科学发明创造方法持续不断地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涌现出贝尔实验室、西屋电气实验室、杜邦实验室等一大批以发明创造推进新财富创造的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实体在持续进行新财富创造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壮大。直到130年之后,许多企业仍然存在,并且成为世界知名的大公司,这些企业是:美国GE(通用电器)公司,贝尔公司,杜邦公司...。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我国企业家至今仍然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与个体发明人合作。他们拒绝购买发明人的劳动成果,坐等发明人的专利失效,然后再利用这些失效专利获取利益。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实际上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进行了掠夺,而不是进行合理的利益交换。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行为方式,而企业却乐此不疲,他们或许以为我国有13亿人,有的是前仆后继的“傻子”可供掠夺。企业还千方百计地“钻空子”,钻发明人专利申请中可以被“绕过”的空白点,采用“绕过专利”的方法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发明人以概念发明,愿景发明形式体现的创造性劳动进行掠夺。
例如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卡通造型“电动洗袜机”专利申请,于1993年向我国国内各著名洗衣机生产厂家投寄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希望这些厂家购买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以此获得一些利益交换。却不料这些厂家无一理睬笔者的发明。
直到多年之后,2002年海尔公司在日本销售卡通造型的“洗袜机”获取了丰厚的利益,“人民网”在网上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那时之前,笔者已经放弃了对“电动洗袜机”专利的“补正”,这个发明已经成为“失效专利”,被保存在我国专利局资料馆中。但是笔者曾经听说,海尔公司似乎有奖励发明线索提供人的作法,于是就给海尔公司发电子邮件,并且在邮件中叙述了自己曾经于1993年,1997年分别给海尔公司邮寄了关于卡通造型“电动洗袜机”的资料,因此希望能够得到一点奖励的想法。不料海尔公司给笔者回信,说海尔公司生产销售的“洗袜机”与笔者并无关系,说他们的产品开发人员并没有看到笔者邮寄的资料。后来,在2004年《发明与专利》刊物上刊登了海尔公司的说法,说他们的产品开发人员是在中国专利局资料馆中找到了失效专利,获得“启发”开发出“洗袜机”产品的,他们这篇文章的意思,无非是强调他们利用失效专利的合法性。
据笔者在互联网上看到的资料,不仅国内企业,甚至许多国外企业也在我国的专利资料馆中寻宝。因为我国个体专利发明人在他们的发明创造无法交换报酬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采取了三年之后放弃专利权的行为,使许多有价值的,浸透发明人心血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成为“公有”的无形财富,还有不少国家科研院所的发明成果也由于费用原因成为人人皆可使用的失效专利。这样的情况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无须交换就可以白拣的无形财富,而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被企业无偿使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交换和劳动报酬。
事后笔者对此事进行推理思考,认为即使笔者获得并一直保持着对于“电动洗袜机”的专利权,也难以用之交换到利益。因为笔者既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对自己的概念发明进行技术封锁,也没有足够的资金申请足够多的专利进行技术封锁。这是我国全体个体发明人所面临的一种“绝境”难题。
比如“磁化杯”发明人坚持了整整10年,投入资金维持自己获得的“磁化杯”专利权。然而“哈磁集团”生产销售“哈磁杯”赚取了大量财富,“天磁集团”生产销售“天磁杯”也赚取了大量财富,他们都采取了“绕过”发明人专利的做法。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合法”地。企业就以这样的“合法”方式获取到企业的利益,而“磁化杯”发明人没有得到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也是合法的。由于“磁化杯”发明人坚持投入资金维持自己的专利权,导致生活贫困,不得不摆地摊以维持生计。
还有更悲惨的案例,发生在笔者一个亲戚身上。他是天津某大学的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搞了一个专利项目。他找到一个小企业与之合作开发这个项目,为此自己投入了20万元人民币资金。不料项目成功之后,企业只顾自己赚钱,对发明人之前投入的资金不给予任何补偿,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不给予任何回报。我的这个亲戚十分气愤,又找不到可以说理的地方,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方式途径。一气之下,他患了肾癌,不得不作手术切除了一个肾。这是多么悲惨的人间惨剧!
笔者认为,发明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没有得到劳动报酬是不合理的,起码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直到现在,我国上层建筑的许多人对于创造性劳动应该获得合理报酬的提法不以为然,他们只知道自己天天上班应该获得报酬,不知道专利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也应该获得报酬。他们不想一想,他们天天上班并不创造任何新财富,只不过是在进行社会管理,他们上班只不过维持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发明人发明创造新的财富,这个社会就没有富裕,没有繁荣,就无法向前发展。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发明创造活动,这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就无法提高,宝贵的能源、原材料消耗就不会下降,环境污染就无法消除,我们的人民就无法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社会也无法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但是,发明人却找不到什么地方可以去说说这样的“理”,我们可以到什么地方去说理?我们能找谁听我们说理?我们可以向谁去要求我们的劳动报酬呢?目前的现状是,我们找不到可以说理的地方,找不到可以倾诉的人,找不到可以影响上层建筑的途径。
我国目前现状造成的结果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无法获得合理报酬,无法继续产生更好的发明创造。我国企业拒绝购买创造性劳动的现状需要多少年可以改变?简直难以想象!考察这样的现状,我们发现,我国与美国的差距远远大于130年。
事实上,我国生搬硬套的“专利法”,在现实条件下无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即无法保证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合理报酬。我国政府应该想办法修改现在的“专利法”,使这个“法”保证大多数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能够交换到劳动报酬。或者我国政府也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比如建立发明创造基地,让个体发明人与“发明创造基地”签约,由基地购买发明人极其宝贵的概念发明,愿景发明,将其进一步开发成工艺技术比较完善的专利产品。具有较强势力的“基地”将有能力与一切侵权的企业斗争,以维护个体发明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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