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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风险投资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风险投资在欧洲起步最早,虽然其作用远不能与美国风险投资相比,但在欧洲大陆英国的风险投资经验还是可圈可点的。

英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在英国最早涉足风险融资的是信托机构,19世纪曾对美国铁路进行融资获得成功。1945年,英格兰银行和其他主要清算银行建立了3i公司(英格兰银行持有其15%的股份),目的在于支持英国产业和商业部门的发展,为持续增长的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很快就成为英国最大的风险投资者。但在1960—1970年代,信托机构仅向大型上市公司融资,清算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基本不进行权益融资。1980年代以后,英国的风险投资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撒切尔政府为推行私有化政策,实施了一系列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措施。其中作用较大的有:1980年设立USM(未上市企业证券市场);1981年成立英国技术集团,是政府管理的风险投资机构;苏格兰成立地区级的创投机构;1983年政府出台企业扩展计划;1986年成立第三市场。1990年代,受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的鼓舞,英国风险投资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成为欧洲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风险投资基地,占到欧洲全年创业投资总额的50%。1996年英国风险投资回报率高达14.2%,居各类金融资产回报率之首。受资企业年销售额增长40%,年利润增长24%,出口年均增长44%,投资年均增长34%。

英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经验

一、投资方式多样。英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行业自律机构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宏观政策进行必要引导,为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其组织结构显示出特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英国,适用于私人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制、投资信托公司、风险投资信托公司和其他组织形式。国外投资者主要是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方式有:

创业和发展资本投资信托,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由英国创业资本协会(BVAC)成员管理。投资不受法律限制,对私人投资者没有税收优惠。信托整体可以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其股票价格在《金融时报》和其他报纸上披露。

企业天使投资,满足一定要求的企业天使投资享受英国企业投资计划给予的税收优惠。投资项目前景还可以通过BVAC在网络上创建的“企业天使资本来源”中得到评估。

风险资本信托,根据金融法案规定,创业资本信托从1995年4月6日开始生效。它们在结构上类似投资信托,但法律限制其向私人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在初次筹集资金后,股票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信息在《金融时报》和其他报纸上披露。这种投资工具的目的是鼓励个人投资于较小的私有贸易公司,使之发展壮大。

二、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国际化。英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风险资本的来源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资金等,银行资金也占有不可忽视的比重。近年来鼓励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业,所以个人投资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投资于风险企业有特殊优惠政策,国外资金成为英国风险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1994年,国外资金占风险投资公司总资本的41%,1995年为45%,1996年为43%。1998年风险投资公司从养老基金筹集的基金占10%,而从美国筹集的资金占28%。

三、投资方向多元化和国际化。英国风险投资的投向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但在其投资组合中,一般加工业与新兴的文化娱乐事业的投资也占一定比例。此外,还通过跨国投资,达到分散风险,赢得国际比较利益的目的。1984年—1996年,英国风险投资协会所属的成员公司先后对国外2141家企业累计投资26.18亿英镑,占总投资企业数的14.1%,占总投资额的14.2%。1997年英国的风险资本公司向世界范围内的1272家企业共投入41.84亿英镑。而1998年在此基础上增长了18%,向1332家企业投资了49.19亿英镑。

四、风险投资公司的独立性强?投资环节的侧重点不同。英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决定了它的许多风险投资公司附属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但他们仍然坚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虽然大型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和各种服务,但风险投资公司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基本上是独立的,很少考虑大机构的兴趣。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大多数经理人员有长期在企业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被称为“古典创业资本家”。他们除了为创业企业寻找合适的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技术和出口咨询外,他们最主要的贡献是可以向企业提供手把手的管理帮助,而不仅只是监督融资绩效。

在投资的环节上,风险投资公司注重于成长期和种子期的投资,而政府性质的投资公司则注重于企业成熟期的投资。在投资形式上注重管理收购。例如,英国3i集团1990年支持对“丹比瓷器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收购,扭转了这个具有200年历史的公司经营状况。4年后该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筹资6400万美元,企业价值迅速增值。

五、严格的创业自律,有效的监督管理。在英国,规范金融服务业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在体制上对金融服务实行两级监管。2000年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收回了英格兰银行的部分管理权,成立英国金融管理局。就投资业务监管而言,一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代表政府对自律组织(如投资管理监管组织、私人投资管理局)进行监管。二是自律组织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风险投资进行直接管理的自律组织是英国风险投资基金公会,会员单位在从事风险投资运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公会的章程与其他法规,否则随时可能面临被取消会员资格,并进而招致社会信誉丧失殆尽的风险。此外,还必须无条件公开上市,以接受证券交易所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六、政府支持。政府支持的方式主要有:(1)直接拨款。即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援助。英国贸易工业部门将高新技术发展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2)政府担保。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3)税收优惠。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是,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启示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始于1985年。199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提出“一号提案”,以此为契机,掀起了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高潮。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来说,还是从风险投资的规模和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来说,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相比。

目前,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一、资金来源的单一化。目前我国大约有风险投资公司160余家,风险投资咨询公司150家,累计投入6-10亿美元。国内风险投资的主要力量有:政府出资,公司化运作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区风险投资机构;政府出资成立,属于引导性种子基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境外募集设立,由境外公司管理,但在中国投资的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可见,风险投资公司中,官办的、具有政府背景的占绝大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不足,真正的风险投资没有形成。并且,政府基金比较有限,在缺乏有效退出渠道和融资机制的情况下,政府设立的风险基金最终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金困难。另一方面,政府为主的投资方式与风险投资的基本精神不能兼容,官办风险投资公司难以培养出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二、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灵魂。特别是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风险投资家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准的风险投资家应该是集管理才能、专业技能及金融知识于一身的多面手。不仅要把握最新科技动态的脉搏,从众多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中评估、筛选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而且要对新技术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消费者对技术的需求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否则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获得高回报。在我国由于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风险投资公司又大多数以政府为背景,管理人员多为行政机关的“下海”人员,或是仅有专业技能而无管理才能和金融知识的科技型投资家。他们在操作中频繁出现“角色”错位,排外性等问题,难以真正体现风险投资家的职业化特点。因此,风险管理人才的相对缺乏成了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又一因素。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培养出训练有素的风险投资家还需要时间的推移及实践的积累。

三、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否则无法进入新一轮投资,而资金失去流动性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命。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IPO被公认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风险投资的成功模式应该是“科技+风险投资+创业板”市场。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尚无为风险企业设立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较严格,风险投资企业想通过主板市场退出非常困难;选择海外资本退出,成本过大。由于缺乏成本较低的退出方式,造成“风险资本→风险企业→增值(或亏损)→风险资本退出→再投资”的循环链的运行不畅,阻碍了风险投资的飞速发展,这也是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备。英国风险投资业的经验表明,中介服务体系的存在大大降低创业投资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为风险投资的高效、安全运作提供优质服务。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包括常规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如律师、会计资产评估、投融资咨询等事务所及项目评估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和投资银行等;专为风险投资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对风险企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进行鉴别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所占股权比例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等。在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我国也相继建立了一些中介组织,如各种事务所和行业协会,但是有关风险投资的一些中介机构还没有建立。在已经建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有不少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其组织行为基本上体现主管部门对市场的政府管制功能的延伸,而且由于这种延伸实际上保留了政府对市场的一部分不当管制,本质上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一般功能相距甚远。这就导致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之间的沟通产生障碍,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成为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五、缺乏成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的方式是委托经营。受资企业创业者的素质成为风险企业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一流的人才加二流的技术胜过二流人才加一流的技术,这已经成为风险投资家选择受资企业的标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短期性、不成熟性,必然带来高素质创业人才的短缺,低素质的创业者无法将创业合理整合为商业计划,缺乏财务、营销、管理等方面知识,只能依靠其强硬的背景或欺诈等手段,向风险投资公司“圈钱”,这是导致风险投资企业成功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组织形式单一化。我国各省市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采取的组织形式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运作过程难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模式相去甚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机构成立只能依据现有的“公司法”进行规范。但是,实践证明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不适合采用公司制的形式。

七、缺乏应有的法规和政策保障,风险投资的运行缺乏完善的制度平台。风险投资主要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些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通过市场经济的漫长发展过程,让各类市场形式、机制、制度工具依序—一出道,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及规范市场体系运作的一整套法律、法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短短20年时间内完成发达国家200年时间完成的事情。反映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阻碍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有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加紧制定一系列规范风险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运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利于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条款,成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业组织,以规范风险投资的运作,促进和保护公平;制定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等;创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培养适宜风险投资业成长的土壤。

二、完善政府主导型牵引机制,构造多元化的风险投资者结构。风险投资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扶植与支持。从英国经验来看,为弥补创业早期资本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出资设立官办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种子期和初始期的创业资本。但应按市场方式运作,要有利润目标的约束。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天使资本在可以预见的时间不可能形成,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倾向于创业中后期投资,因此风险资本比发达国家更缺乏,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弥补这一空缺,发挥引投、领投和拾遗补缺的作用,引导和补充民间投资。问题的关键是官办风险投资机构应商业化运作,在提供早期投资的同时追求利润目标。放松限制,发展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应在准入政策方面放宽对民间资本、海外资本准入种类的限制;还应大力发展民间和面向公众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新的风险投资形式,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

三、建立公众、独立和专业化的风险投资机构,造就成熟的风险投资和创业者的人才队伍。尽快建立包括项目评估、信用评级公司、风险企业项目鉴定和鉴别机构等,建立专为投资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以降低交易成本,为风险资本的高效、安全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建立有利于引进国际、国内两方面人才的自由流动机制和鼓励机制,加快培养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人才队伍。

四、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并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渠道,建立多渠道风险资本运作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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