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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新规严防挪用流入股市

银监会: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正式公布

  银监会27日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与《指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较于早前对外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特别规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办法》明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这也是《办法》最为核心的部分。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表示:"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防止贷款被挪用。"

  对于额度较小的贷款,则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据介绍,"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办法》实施后,由于需要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就避免了贷款不按实际用途使用,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贷款空转。

  《办法》强调,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种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当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办法》还明确,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实施过渡期由此前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经过与商业银行及贷款主体充分沟通,大家对《办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缩短至3个月是比较合适的。

  针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在《办法》的基础上,银监会昨天对外发布了《指引》。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指引》明确,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的,属于项目融资。

  据介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

  针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指引》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此外,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此外,贷款人与借款人要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银监会密集出招防控信贷风险

  为确保银行信贷资金不被挪作他用、真正进入实体经济,银监会昨日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记者了解,这已经是银监会近10天来第三次提示信贷风险。

  据了解,本次《办法》共分为八章43条,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办法》表示,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本次银监会以立法的形式,纠正以往银行业存在大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对粗放的地方,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

  资料显示,这是银监会本月以来第三次发文防控信贷风险。7月17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强调,上半年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

  刘明康表示,当前要特别防范项目资本金不实或不足风险、票据融资风险、贷款集中度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等新的风险点。

  7月23日,对于个别商业银行二套房贷款业务中的各类违规问题,银监会新闻发言人廖岷表示,银监会始终严格执行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坚持以审慎有效的监管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监管层此举是保证绝大多数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同时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对于银监会密集发文防控信贷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这样表示。在他看来,上半年7.36万亿元新增信贷规模的背景下,信贷资金进入虚拟经济已经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主要表征为与信贷资金大批量投放几乎同步的股市、房市行情好转。

  郭田勇同时表示,如果对信贷风险不进行防范,国家所采取的刺激经济措施将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下项目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银监会昨日还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资料显示,项目融资业务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行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该业务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指引》显示,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银监会要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须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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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行上半年新增贷款约3.2万亿元

  上半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在3.2万亿元左右,约占上半年全部人民币新增贷款7.37万亿元的43%,这较今年一季度四大行50.5%的占比有所下降。分析人士指出,这说明相较中小银行,大银行信贷投放节奏开始放缓。

  截至27日,工行、农行、中行发布了上半年信贷投放数据:中行新增人民币贷款9019亿元,居四大行首位,而外币现汇公司贷款新增181亿美元;工行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了8255亿元,增幅达19.3%,贷款增量创下该行历史同期最高记录;农行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8589亿元,同比多增6396亿元,除去外币贷款因素,人民币贷款增量应在8000亿元以上。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建行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略超7000亿元。

  对于下半年贷款投放策略,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快业务发展,工商银行强调要"妥善处理贷款投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把控好信贷风险的关系"。工商银行相关负责人27日表示,二季度,随着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势头日益明显,工商银行也开始调整信贷投放的进度,保持贷款的平稳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既要充分发挥资金血液对经济肌体的支撑作用,又要审慎严谨,避免不科学不负责任的大投大放。6月份当月工行新增贷款为640亿元,既比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的合理需求,又保证了信贷资金在实体经济中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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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集团公司挪用信贷

  《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王科进特别提示,《办法》强化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他说:"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

  鲁政委说,该规定将对防止集团公司挪用信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将贷款放进集团的资金池后,贷款人很难查清楚相关资金流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比如,借款人告诉银行,贷款用于向上游公司购买原材料;银行在看到相关合同后,将直接支付给这家上游公司,以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鲁政委称,"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的体系才能实施,以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将面临困难"。

  释疑

  何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其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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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如何按约定使用?

  第一,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贷款申请是否受影响?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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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贷款发放进度超过工程进度"

  早报讯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了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办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保驾护航。

  项目融资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行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深入贯彻落实,大量项目建设需要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

  《指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在借鉴新资本协议关于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定义;三是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四是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对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大型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文化创意和新技术开发项目的贷款,《指引》要求,除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还要求根据贷款银行、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很多项目都是时间比较长,分阶段建设的,防止还没有建设到这个阶段贷款就提前支付,贷款的发放进度超过了工程的进度。"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指引》。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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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新规严防挪用流入股市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该办法3个月后施行。

  中国政府去年提出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政策刺激及银行天量信贷的支持,中国今年上半年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态势。然而银行上半年高达近7.4万亿元的庞大新增贷款规模,也引发银行坏账风险大增的担忧。

  "信贷增长史无前例"

  "就像大人跟小孩说,过马路不应该不走斑马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信贷增长史无前例,还可能继续增加,因此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信贷品种之一,目前有"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办法》共八章43条,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其中"合同签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要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操作模式--贷款协议签订以后就提款,就放到借款人的账户上,放到企业的账户上银行也有监控,不是没有监控,但是这时候监控的难度就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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