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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纳税?急。。。。

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目标股权),现A公司与B企业(合伙制基金)约定以100万转让目标股权的90%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股权转让价款、企业清算分配到的剩余财产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这样的协议安排对A、B有没有税务上的风险?如果C公司上市后,A公司抛售目标股权,A、B公司各应缴纳哪些税?急需各位大侠解答!!!

最好能提供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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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要看转让目标股权的90%投资收益是否高于100万元,如果该投资收益高于100万B公司要差额计算利得税,A、C不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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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孤陋寡闻,猜测:目前法律法规下,c的股权收益及处置收益相对应的纳税义务仅对应其财产权所有人即a, 与b无关。协议控制只对a.b有效,不对抗第三人税务局吧,再说税法上也有源泉扣缴。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协议控制下c要在大陆上市,需解释下发行人的股权清晰问题。
至于b要纳税?怎么纳?盼大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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