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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披露问题

查看了些案例,包括九阳股份、合康变频、星期六、乐普医疗、九安医疗等案例,这些公司都存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持股上市公司的情况。九阳股份(鼎晖,6.8571%)、合康变频(联想投资15%)、星期六(联想投资7%)、乐普医疗(华平20%)、九安医疗(IDG10.97%),这些有限合伙企业都持股超过5%,但是只有联想投资所投的合康变频、星期六详细的往上披露了有限合伙企业的GP、LP情况;九安医疗则只披露了IDG的GP(判定GP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而没有披露LP;九阳股份和乐普医疗压根就没怎么披露相关信息。由此判断,证监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披露信息并没有固定的要求。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没有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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