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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可否成为非公开发行中的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上述法规看来:特定对象可以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规定。那么外商独资企业可否成为非公开发行中的发行对象?

大原则应该是可以直接认购,外商独资企业一般应该境内法人(注册在国内),可以在境内进行对外投资吧(详查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外国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机构,这些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亦可非公开,只是认购程序与外商独资企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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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是不是境外投资者需要取得QFII资格。而境内外商独资投资者是不需要的,可以直接参与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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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境内投资者还是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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