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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关于利润分配顺序的困惑

关于利润分配顺序的问题,现行规定并不明确,我在查阅了注册会计师教材、公司法、税法等资料后,依然存在若干疑问。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注会教材:弥补亏损主要途径有三: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以五年为限;二是,弥补了五年还是亏损的,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3、同时,可供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可以肯定的是:会计的逻辑与税法不同,会计对于利润是累积计算,用本年利润+期初利润,而税法利润原则上是一年一结,出现亏损时,不可用前期的利润弥补以后的亏损,但可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前期的亏损。

存在疑惑的是:1、假设06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0万,06年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60万,再假设盈余公积不足20万,那么06年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根据公式3=—20+(60—60

我似乎明白了,应该是当法定公积足以弥补亏损时,只是利润作为计提法定公积的基数不抵扣了,但不影响所得税的缴纳(依然适用5年内可税前抵扣),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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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一我看懂了,二,您想表达的是盈余公积足以弥补亏损吧,那为何计算和一是一样的呢,盈余公积弥补后,计算所得税还要扣减之前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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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税法弥补亏损是指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为负的情形,在计算当年所得税时使用;会计上弥补亏损是指弥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在计算当年可分配利润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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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疑惑1,计较那个公式是用税前还是税后,在于此公式是用来确定本年度能否向股东分红(大于0或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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