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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例如,一个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正数,2009年控股合并了同一控制下的A公司,由于A公司2008年度亏损,由此导致了合并财务报表中2008年的净利润为负,这种情况下还符合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数吗?
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因此,虽然是2009年才控股合并了A公司,但申报材料中的合并财务报表仍应当将A公司2008年的利润表合并,这个理解没有错吧?
该问题已请教了很多高手,认为: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自然应该包含A公司,但是2008年公司并没有收购A公司,即使模拟合并后净利润为负,只要2008年公司净利润为正就满足了首发条件。
大家有什么异议 或者 最近证监会沟通结果 或是 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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