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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房产税方面的问题,请高手帮忙解答下!

1、三聚氰胺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2、出租的员工宿舍: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如果是企业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如何缴纳房产税?
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作废没有?
4、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5、金融负债: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财务费用,能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息的条件下扣除,还是应当按照票面利率计算扣除?
6、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计提折旧费用?
7、年末应付工资余额(计提但未实际发放):能税前扣除吗?
8、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三年租金可以分年缴税吗?
9、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区分股权资产和一般资产,划出方、划入方分别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10、
单位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会计上如何处理?在税务上,如计入营业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11、
土地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土地是否还需要单独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问题7,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明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际情况是只要在所得税汇算以前实际支付的都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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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11 中国税务网上有以下回答,可作为参考: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还是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和计税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另外,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的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明确,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即可。
  综上所述,针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房产税: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不需要缴纳房产税。2001年1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中,构成房屋、建筑物的原值,缴纳房产税;将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于取得时房价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合并在一起的,财务核算已记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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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问题太多了。
分期回答你
先回答前三个
1、若属于存货报废可想税局审批扣除,若是罚款不可以扣除
2、出租的宿舍,若对员工出租:按自由房产缴房产税(1.2%),无需缴营业税,折旧额及物业费所得税上算作福利费;若对外出租: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3、没有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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