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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问题

企业目前按照发货确认收入。会计师审计后未要求企业进行调整,会计师说:由于发货日期和到货日期一般间隔较短,不会影响投资者对整个会计报表收入的判断(即在重要性原则之内)。而且如果进行调整可能涉及细小的补税问题,故不调整,要求企业在新的年度按照到货回单日期确认收入即可。

大家对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个人倾向于做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4条里:要求风险要转移。
则应该到货确认收入,会计师也认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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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中的要求,关键问题不在于发货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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