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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企业A,股东B占49% 的股权份额,外资股东C占51%的股权份额,A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历史上,股东B实际控制A公司,而控股股东C只在A任命一名财务总监,并不派驻人员进驻A董事会。现在,B要将C清出公司A,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没变,但控股股东改变了,若A要上市,那A公司只能在B将C清出公司三年后才能上市么????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改变,是否需要补税?。同时,恳请达人说说主营业务改变的标准是什么?(最好能给出规范性文件)急!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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