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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建设酒店会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请问大家:
如果一个旅游企业在自然保护区的风景区里面建一个酒店
而酒店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方式,由公司租赁土地的方式来运营

请问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有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供参考呢

租赁的土地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期限太短,则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如果太长,怎会形成以租代征的状况,这两种情况应该来说都是发审委关注的,因此来说还是会造成影响的,如果说该酒店所占公司业务收入很小一部分,对公司收入影响不大还可以,如果影响大,那就存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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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级别的风景区内是不允许搞建设的,建酒店的相关正式批文都有吗?如果没有,要在报材料前取得,如果不能及时取得,会构成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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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上的酒店能取得房产证么?
可能还是有障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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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只看到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不行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门票也不行吗
好像没看到明确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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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是不行的,但是特别小的、自己建设、达不到一定影响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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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门票收入能否纳入上市主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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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这个酒店的审批手续,合法审批的应该没什么问题,还要看租赁土地的合法性,如果协议不明确的话,可能会引起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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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会很大。但需要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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