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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管理办法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有的问题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只是要求在上市当年?如果IPO之前三年或者更久,历史上有过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个会否构成上市障碍?
具体的问题是最近做一个项目,发觉目标公司因为高借贷率,审计师曾经对持续经营假设出过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先谢谢各位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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