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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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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 在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中,管理层把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了重要位置,特别强调了以程序的公正透明性来保障改革结果的公平性。但是我们认为解决股权分置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仅仅靠程序的公正是不够的,必须首先树立处理改革中利益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真正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对于牵涉到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必须遵循让利于民的原则。改革不是政府和民众的对等谈判,而是政府造福于民的过程。过去的粮食价格改革、工资改革、医疗保险改革和现在的住房制度改革,无一不是为民众带来切切实实好处的改革。中国有数千万股民,中小股民的利益是社会民众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他们的利益就是维护民众的利益。这是我们处理股权分置改革中利益关系的首要原则。 其次,非流通股股东应是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只要是进行牵涉到多方利益的改革,就必须要付出改革的成本。股权分置改革从短期利益得失来看,不可能做到所有利益主体都赢,短期内必然有得有失。在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有得的前提下,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就必然要承担改革的成本。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就丝毫不承担成本,谁最终受益谁承担成本的原则也要遵循。 第三,改革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不管这种既得利益从历史角度看是否完全合理。如果去追溯历史而损害当前既得者的利益,那改革的阻力就大了。股权分置改革应该把握好这一点。现在的对价原则只是针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流通制度上的不对等,是两类股东为了取得权利的对等而进行的利益转移。 上述三个原则落实到股权分置改革上,就体现为不能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股价向下波动而使得现有投资人受损,尤其在股市持续低迷了四年的情况下。当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股价受各种因素影响,始终在不断波动中,我们无法简单地将因股权分置改革所造成的波动跟其他因素的波动完全分离开来。我们的努力只能着眼于尽量维护股市的稳定性,做到通过改革推动人气的聚集,带动投资者信心的恢复,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必须让流通股股东能直接参与方案的制定。目前试点的做法是非流通股股东和保荐机构确立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分类股东大会参与表决。流通股股东只有对方案的表决权,没有参与到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这很容易造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方案利益上的不一致。在股票市场化发行中,我们已经采取了新股询价制度,在发行前征询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人的意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中,我们同样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事先征询流通股股东意见,在保障最终方案公布时信息获得的公平性的前提下,让流通股股东参与到方案的制定中去,证监会在有关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强调了这一点。 要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还要采取特殊监管手段,防止非流通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在股权分置试点过程中的合谋行为,保障过程和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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