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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事件

  一、案例介绍

 

红光公司的全称是成都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关键设备彩玻池炉从1996年下半年起就朝不保夕,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当年实际亏损1.03亿元。财政不给钱,银行不贷款,怎么办?于是公司领导想到了上股市圈钱去!圈钱也不是手到擒来的,公司上市要求至少有3年的盈利业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1997年2月21日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等一班人开会,决定调整财务账目,虚增利润,以确保公司股票尽快上市。为了确保上市成功,他们以金钱为诱饵,买通有关中介机构帮忙做假材料。其中,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了10万元评估费后,就应红光公司的要求,对一份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了修改,补入一些土地价值,使红光的总资产增加。成都市国资局在1997年采取倒签文件的方式,对红光自己造的1992年评优报告追溯确认,作为红光上市申报材料之一。

  作为回报,成都市国资局得到7356元咨询费和餐费。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拿到30万元之后,为红光编造了一大堆虚构利润。四川经济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先后为红光发行上市出具了有误导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两个事务所分别收下23万元和20万元。此外,红光的财务顾问账号托管、主承销商中兴信托,国泰证券成都分公司,成都证券公司等都为红光上市做假。1997年5月红光公司对外公布招股说明书,具备了连续3年盈利纪录,尤其是1996年净利润达到5400万元。1997年6月红光股票上市,股价最高冲到14.50元,但在股市上圈走4.1亿元后,竟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亏损2亿元。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年报发布,宣布每股盘亏0.863元,并戴上ST帽子。成为中国股市发展7年来首家当年上市当年亏损的公司。如此巨变,与论大哗,管理层震惊。中国证监会立即对此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这是一起欺骗坑害股民的大案。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筹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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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

(二)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今年4月该公司在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三)隐瞒重大事项 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

(四)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现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和填补公司的亏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红光公司对此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9-17 15:58: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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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公司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动用9086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六)涉嫌犯罪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按协议应支付发行上市费用149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53%,比公开披露需支付的发行上市费用1330万元多出166万元,其中白条入账等非正常开支达13万元,从账外支付100万元,有涉嫌犯罪问题。 红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此,我会依法决定对红光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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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2.    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予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3.   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注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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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承担红光公司股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

5.  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6.  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外,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00年12月14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罪判处红光公司原正副董事长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等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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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一)红光公司原主要领导一班人为了单位经济利益志在圈钱,不择手段,瞒上欺下,违法乱纪是红光事件产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的推荐单位、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等目无法纪,只讲钱,不讲德,为红光公司弄虚作假出谋划策,鸣锣开道,是红光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证券市场监管不力,上市资格的逐级审查流于形式,及至股票发行上市的计划经济模式的缺陷也是红光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纵容支持是欺骗上市事件发生的关键性因素。在股票发行上市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下,一个企业要上市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特别是能够被推荐上市的大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是比较清楚的。要把一个亏损企业打扮成盈利企业没有很多政府部门的配合是弄不成的。这就是说,欺骗上市不可能瞒过地方政府。实际上,有的企业领导人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搞欺骗上市,就是因为有地方政府的暗中纵容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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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红光公司违法违规案件表明,个别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牟取经济利益,弄虚作假甚至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己任,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经营,决不能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协助和支持企业进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活动。 证券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进一步改革股票上市的审批制度,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尤其要重点查处纵容和包庇企业领导人搞欺骗上市的地方政府官员,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努力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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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弄虚作假、欺骗上市的事件不只有红光,而且有东方锅炉、综艺股份、大庆联谊等。与红光事件一样,大庆联谊事件中有洽尔滨会计师事务年、万邦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有黑龙江省体改委、大庆市体改委和工商局帮助造假。有主承销商中银万国向证监会报送内容不实的推荐材料,大庆联谊本身虚报利润,募集的资金不按招股书中承诺使用,而且挪作他用,甚至用于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和二级市场业务等。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后,公司领导层为酬谢在上市过程中帮忙的各界人士,从500万内部职工股中留出200万股送礼(发行价每股9.87元,上市后每股平均价位23元)。同时公司领导也趁机贪污股票溢价款。最后中纪委、监察部直接界入查处(为中纪委、监察部直接界入查处的首例上市公司违规案件)调查发现,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和大庆市共有76个部门单位的179人违反规定自己购买或帮助他人购买大庆联谊内部职工股票,其中厅局级干部17人,县处级干部39人,最后有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10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类案件的上升,反映出权钱交易已经侵蚀到证券市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因此,要解决欺骗上市这类问题,除了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管之处,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1999年1月上海市有一个受损的姓姜的股民把与红光事件牵连人告上法庭,5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以被告在股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驳回原告起诉。从此事看来,中国股民还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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