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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1-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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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能详细解释吗,准则我也看了,引用如下: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或业务的整合,合并后主体视同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母公司一般应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在合并利润表中,对于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下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合并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编制比较报表时,合并方应对比较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这意思是之前年度都需要纳入合并范围,追溯调整吗?确认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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