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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机构投资相关的法律问题

各位论坛的新老前辈,现有一新项目相关的问题向大家求助,望大家不吝赐教:
1、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0亿。现准备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初步计划是通过受让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份方式或增资方式进入。


2、相关问题
(1)投资上述金融机构应遵守哪些相关的行业准入法规政策,包括对进入条件、允许事项、禁止事项等;
(2)相关的审批机关和报批注意事项;
(3)退出方案设计应关注的事项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对退出的监管;
(4)各位认为应该特别关注的其它事项。

可以看看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和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对金融机构的股东有明确的规定。
在《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对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的要求是:
1.        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2.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结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3.        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银监会对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规范和股东资格审定规范主要是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来进行监管约束的,该实施办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资格规范要求为:
1.        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2.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6)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除以上要求之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还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
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        存在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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