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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土地一级开发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

大家谁做过土地一级开发公司上市或审计,有这方面的成本核算制度吗,来一份

土地收储和整理的业务吗?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 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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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楼上。
一、收入的确认问题
企业和当地政府签订收入分成协议,企业先垫付前期的拆迁补偿(假设5亿)、9通一平(5亿)、把生地变成熟地,拍卖获得收入后(假设13亿),当地政府先支付企业的前期支出成本(5+5=10亿),然后扣除上缴的规费(1亿)后,剩余的利润(13-10-1=2)按照5:5分成给企业1亿。企业应该确认多少收入?
1、存货-卖地模式,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总额确认收入。
    确认收到的的收入为11亿(前期支出10亿和后来的分成1亿)?

2、劳务收入模式,按照净额确认收入,确认最后的分成收入1亿

这两种哪一种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一级土地开发的成本核算和分摊
由于一级土地开发的时间长,相邻的地块可能由于性质的不同(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导致收入不同;开发的每一块地的成本可能不同,即使都是同一类型的用地(例如住宅用地),也会因为开发的时间不一致和物价变动因素,而导致单位成本不一致。 这个成本该如何核算?
根据收入的两种确认方式,是否会导致成本的核算不一致?

望大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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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上述公司的业务属于BT(建设-移交),公司并没有实质控制土地(只是短暂的替政府管理),也就是不能算是存货或者商品,公司提供的是类似金融业务,出钱—平地—交付。故公司不能全额确认收入,而是按照预计收入扣除预计成本的净额,按实际利率摊销的方法计算每年收入。
成本的核算与收入无关,只要按规划好的地块分别归集即可,并不是说拍卖所得高的土地,成本一定要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3: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 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 (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 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 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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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讲道理,你去找歪理。
铁岭财京的问题:1.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中磊,2.是借壳的,借壳与ipo审核的差异很大。
建议你去查一下其他城投公司的财务报告:1.上海城投—普华永道,2.云南城投—信永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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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iang717,谢谢你的答复。

这样是不是说铁岭财京的报告不符合规定,我也感觉铁岭财京数据和会计处理有问题。

有可能铁岭财京申请了免税,但从收入确认的各种情景分析来看,免税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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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磊所管理混乱是一码事,和证监会对这种业务模式的处理不是一个,小所大所,可能有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关系。

2.借壳和IPO,对业务模式和收入成本的确认,应该是主要审核对象吧,能借壳成功,说明证监会还是认可这个会计处理的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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