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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注册资本尚未缴足是否可行?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但实收资本只有2200万,在这个时候能不能进行股改,有无法律障碍?多谢!

好问题。要顶下,先凭感觉回答下,只要债权人同意,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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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略分为三种情况:

1、经审计的净资产大于2200小于3000;
2、经审计的净资产小于2200;
3、经审计的净资产大于3000;

则对应上述分类:
1、假设折为股本2500,则与原注册资本3000相比少了,是否应当履行减资手续?
2、假设折股为2000,同上,是否应履行减资手续?
3、假设净资产为3500,折股为3200,是否应先减资(免除之前的出资义务),再以留存收益折股?

初步判断,要履行减资手续。请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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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考虑股东出资是否超过期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可以在2年内缴清,如果超过出资的缴款期限,应当先减资,再做审计,折股数不得超过净资产值。

如果未超过出资期限,而且又有股改要求,应该可以做完审计后按时ls方式操作。

以上纯属探讨,不过现实中,应该不会遇见吧。如有,请大侠给个案例学一下。
现实中碰到这种情况,至少都是股改前交齐出资,规范好后再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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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依据该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出资起始日应该理解为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因此,假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为2012年1月1日,设立之后即决议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股份公司缴足出资,且首期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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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实质违法,但也存在法律瑕疵。有哪些法律瑕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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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目前公司法中对于改制的相关规定较少,在出资尚未缴足的情况下改制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假设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即进行股改,然后按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请问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是否继续缴纳?显然不可能再缴纳了。其实这和很多IPO上市公司的出资不实案例实质上是一致的。首发办法规定,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资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股权不存在产权纠纷。设立时一直未缴纳,改制后即使补缴,仍可能存在股权纠纷等风险。因此,不缴足出资即改制存在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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