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446
- 帖子
- 405
- 主题
- 14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4-8-7
|
5#
发表于 2013-1-21 04:42
| 只看该作者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依据该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出资起始日应该理解为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因此,假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为2012年1月1日,设立之后即决议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股份公司缴足出资,且首期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能符合法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