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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看东方财富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中提到“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5 年内有效”,同时规定:“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不超过六年的话,对于预留部分规定四期行权,则预留部分只能在首次授权之后一年内再次授权,否则该预留部分会因为股权激励计划无效而无法实施。不知理解是否正确,还望各位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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