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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6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接受转增的有三股东,其一为外国股东,根据
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此该外国股东该次分红(转增)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其他两股东为国内一般法人股东,按照当时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由于该次分红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发行人须为其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情况。”
疑问: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国内一般法人股东执行33%的所得税率
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执行30%的所得税率
应该是属于“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形啊,而且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一般法人股东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应该纳税的啊
请各位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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