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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实物出资是否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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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按照该规定。是否就不需要评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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