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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
若发行主体原始股东为事业单位,转让全部股权时未报批也未评估,也拿不到国有股东所在省国资委或省政府的确认函,有无其他方法补救?
我的一个想法:
从法律上说,如果取得批文是转让国有股权协议的前置生效要件,则该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国有股东所持股权自始未转让,是否恢复国有股东该身份即可解决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如果批文并非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则协议已生效,股权已转让,只是没有批文可能会被撤销,撤销后恢复国有股东身份,道理同上?
也就是说,在国有股权转让存在瑕疵的问题上,不取确认函,只要发行主体愿意恢复原国有股东的股东身份,是否就可以解决此问题?
另外,国有股权转让瑕疵问题有无一个追溯时效的问题?比如过了多少年就不追究的案例?
请大家共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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