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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越权买股 股民血本无归

  一、   案例介绍

 

 (一)券商越权替股民买股,擅自透支达7.8万多元 高文是哈尔滨市一名普通的股民。1995年5月15日,他在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证券交易营业部(后与国泰证券合并,现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君安证券营业部)存入9万元开户,在散户室进行股票交易。 当月18日,高文将所购望春花、西藏明珠、宁波中百等股票卖出,获利1.8万元。之后,高文填单欲购马钢股票4000股,买入价为2.00元。然而在成交回报单上,高文却发现,成交量惊人地变成了8万股,买入价也变成了2.25元,总价款18万元! 这个价格高出代理指令12.5%,成交金额是代理指令的22.5倍!

  高文说:“这不仅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交易手续费1260元,并且强行占有了我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因券商非法在我账户内买入了8万股马钢股票,使我不能再买入其他任何看好的股票,而此后一周内股市急剧上升,上证指数由500点左右蹿升到900多点,而我却失去了买股票盈利的机会。” 可当时高文账户内资金并不足以购买8万股马钢股票。实际上,是券商自行为高文透支了7.8万余元。   高文当即向券商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对此君安证券营业部解释说,这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几经交涉,券商都不肯赔偿,只是允诺用透支款炒股获利以弥补损失,并许诺可以长期透支,因而高文被允许进入大户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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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保透支不亏,券商强令平仓,股民投资13万多元血本无归 然而,大约一周后,股指下跌。高文回忆说:“券商要我必须卖掉马钢股份,我不同意,想等到股市行情好时再卖出。但券商威胁我:‘如果你不卖,就用你押给我们的空白卖单平仓,那样后果更惨!’被逼无奈,我只好卖掉。这一次造成直接损失2.2万元,交易手续费1106元。我再次找券商要求赔偿,券商仍让我透支并几次要求增加保证金。” “1995年10月,我又借钱增加了3.6万元保证金。此后,每当我户下股票市值接近透支额时,券商就马上要求平仓,以保证其透支款不被亏掉。1996年1月18日,上证指数跌至500点,券商责令我立即平仓,我忍痛平仓。此时券商自行将透支款抽出,我的账户上就只剩下了5000元钱,投资股市的13万多元血本无归!” “这以后,券商就再也不允许我透支了,也把大户室我的位置让给了别人,而且还欺骗我说,国家已不允许透支。可事实上,一直到1998年,该证券公司也未停止透支业务。” 这个时候,高文已身无分文,且债台高筑。不得已,他在华银股票营业部以替他人炒股票为生,其间为他人获利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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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券商违法透支股民遭殃,债务缠身,债主上门要钱 高文认为,自己的损失完全是由券商的过错造成的。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高文说,透支炒股不仅违法,而且对股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一般券商与透支的股民私下规定几天须平仓一次,这样既可以使其透支款不被亏掉,又能用该办法使其交易金额成倍放大,从而获取额外的佣金以及非法透支的高息收入。 高文认为,这是券商为股民设下的一个“圈套”。由于股市行情下跌,自己就成了中“圈套”的“倒霉蛋”。 接下来的日子,高文更是倒霉秀了。“券商的违法行为,使我背上沉重的债务。债主三天两头上门要钱,给我及家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致使我患了严重的心脏病和神经衰弱症。1997年春节前夕,我突发心脏病,经及时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为偿还借款,我甚至想过要出卖自己的肾脏,以至于后来被债主告上法庭,在1998年2月21日被法院司法拘留,最后是年迈的父母用自己的所有养老金把我‘赎’了出来。但这还不够还清借款。1998年7月1日,法院将我家里所有值钱的物品折合现金后拿走了。” “因为没钱,孩子不能与同学们一起参加春游,身心受到影响。我们夫妻矛盾加深,经常吵架到深夜。我们都感觉到生活的无望,多次想到了死。但是孩子怎么办?老人怎么办?” 君安证券营业部对高文的索赔迟迟没有说法。高文遂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移送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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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民状告券商,索赔230万,法院判决赔偿67万多元 股市变幻莫测。1996年度,股市行情从低迷状态急剧上升,深市指数从1000点左右飙升至6000点左右,沪市指数从500点左右升至1500点左右。而高文虽身在股市,却无钱投入,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大把大把地赚钱。 1995年,高文一直看好广华化纤股票,曾20多次反复炒作,最多时以3元多钱买进该股票4.2万股。后来该股票成倍上涨,至1999年7月5日已达到每股57元,并且10股配10股。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这些股票是高文在股市500点卖出的。 高文在诉状中说,根据被告强迫我卖掉股票时的股票平均指数,及被告给我透支所买的股票,和我自己所买股票总价值25万元为基数,根据股市1996年平均上涨6倍以上,第二年又上涨1倍,1998年上半年又上涨40%来计算,共损失我股票可得利益价值420万元,其他损失请求赔偿20万元,共计440万元。因我有借款长期未还,我作出降低标准的决定,要求被告赔偿我230万元。 被告则辩称,股票透支对股民来说是最好的投机机会,可以完全不用自己的钱牟取不当利益。原告运作失败完全是其本人造成的,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造成原告透支是因我部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我部在主观上没有为原告透支的故意。原告股票透支后,双方即产生了借贷关系,所以我部有权根据国家法律与原告进行协商,以便平仓并停止其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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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一审审理时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炒作股票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委托被告买入马钢股份股票,而被告不按原告委托指令的数量及价格操作,被告的行为超越了原告的委托范围,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并非金融机构,却在给原告购买8万股马钢股份股票时,因原告账户上保证金不足单方给原告透支,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违规操作所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时,被告不予赔偿,只允诺给原告透支炒股获利以弥补其损失。之后,却在原告炒作股票每遇下跌时,被告即督促平仓,使原告损失自有资金,被告获取佣金。原告在炒作股票过程中,曾20余次炒作广华化纤股票,该股后期大幅上扬,由于被告多次督促平仓,使原告丧失了获利机会。 法院认为,融资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者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因给原告透支且在原告炒作时多次督促平仓,客观上限制了原告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对此被告应负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第11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3780元,案件受理费215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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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嫌少被告嫌多,都上诉黑龙江高院 获得了高达67万多元的经济赔偿已属不易,但是高文决意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他一字一句地说:“这还不足以补偿我在过去5年里遭受的倾家荡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 而被告方则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嫌少,一方嫌多,几乎同时,原被告双方都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文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请求:赔偿广华化纤股票全部10股送10股应得4.2万股,总计8 .4万股的最高日均价除以2,即50%的赔偿,总金额239.7万元;法院应发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对其1994年至1998年的违法透支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对其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罚款30万元或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上诉费由被告承担;赔偿透支贷款高息5200元,并对5年来车费、打字费、复印费及法律资料费等予以适当的赔偿。高文的代理律师周岘认为,君安证券营业部先是超越代理权限为高文买进股票,后又以允诺透支赚钱弥补损失,继之以强行平仓手段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而不顾股民的利益。这一连串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侵犯了股民的权利,应予以赔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亦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只承担因自己的过失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承担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扩大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券商的理由是:股票交易主要是一种投机交易,风险极大,只有获利的可能性,不具有获利的必然性,因此股票交易获利不符合可得利益的条件,请求法院对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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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股民购买4000股马钢股票,成交时却变成了80000股,且价格高出代理指令25%,成交总金额18万元,高出股民账上总资金额9万元的一倍!然而券商对此却不予赔偿,只是允诺用透支款炒股获利以弥补损失。但每当股民炒作股票下跌时,券商为保住自己不受损失,即强令股民吐血平仓。如此反复,使这个股民最终身无分文,倾家荡产。显然,本案发生的主要责任方是券商。其错误有两个方面:一是股民高文委托券商君安证券营业部买入马钢股票,而君安证券营业部不按高文委托指令的数量及价格操作,君安证券的行为超越了委托人高文的委托范围,是不符合委托与被委托的法规的,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君安证券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二是当君安证券由于上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时,没有及时纠正错误,而是继续采用错误的办法去弥补,即违反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和第43条“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要股民高文透支炒股获利以弥补其损失。之后,每当股民高文炒作股票下跌时,君安证券又强令高文平仓,使高文损失自有资金,自己则获取佣金。如此反复,导致股民高文血本无归。所以,哈尔滨中级人民院判决君安证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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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高文虽然是受害者,值得同情,但他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这就是当他发现君安证券没有按自己的指令操作,高价多买马钢股票时,没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索赔,而最终接受了对方允诺透支炒股获利的补赔办法。而高文本身知道透支炒股是违规的。高文首先之所以接受了这种补赔办法,可能是他相信自己的炒股技术,有可能通过透支炒股获利加以弥补。可以设想,如果透支炒股确实获利弥补了损失甚至还赚了钱,后来的这场官司也许就不会打了。由于透支炒股失利,导致高文走投无路,高文才最终找法津讨公道。这说明在此案中高文也有违规行为,他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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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从本案例中可以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君安证券明知不能为股票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还是照做不误,按照高文的说法,“一直到1998年,该证券公司也未停止透支业务”。显然,这种透支行为不是个案,不是只有君安证券公司一家这样做,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领导层法制观念差,有法不依、随心所欲。当然,这也说明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督不力。因此,从实现证券市场法制化和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的目标来考虑,进一步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显得十分紧迫。 这一案例也反映了我国的股民素质有待提高。像高文这样的股民不是少数,明知是违规、明知是陷阱,但抱着赌一把的饶幸心理仍往里面跳,最终落得血本无归才清醒是上了当。这说明进一步提高股民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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