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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有制企业本来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就不可能正常发展。这不仅包括建立产权制度的一切公有制企业(例苏联模式),当然也包括“国家租金制”在内。病态的公有制模式是不可能战胜过时的、但却具有健全有效机制的资本主义企业的。
认识公有制作为劳动所有权的基本特点和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才有可能建立与公有制特点相适应的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有可能真正表现出来;其次,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实体,才有可能认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发展规律;第三,只有明确认识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才能真正认识苏联模式错在何处,才能找到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遭受重大挫折的基本原因,国有企业改革才会有正确路子。因此,对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和性质,特别是对公有制作为实现劳动所有权形式的基本性质,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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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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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提出了员工持股的主张,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做法。那么,员工持股能不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呢?不能。企业员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如果他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并取得红利或股息,他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股份是生产资料价值的计量形式,是资产所有者的标志,一个人如果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并凭借所持股份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利益分配,那他就是地地道道的资产所有者(虽然可能同时兼有劳动者的身份),这一过程只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因此,员工持股制度虽然“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关切度和认同感”,但决不能说“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原则,形成了资本经营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治理结构”(赵立新。《经济学动态》2000。04)。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分配权,就必须建立“谁劳动谁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体制。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通过某种途径成为资产所有者,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相应的权利,与实现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无关的。在实现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由于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因而不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由于公有制度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因此,他们也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说“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那完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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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区别。劳动者可以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当劳动者以劳动所有者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相反,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与此相适应,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也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劳动力所有权。
就象谈到资本主义企业就离不开产权一样,谈到公有制企业,谈到社会主义企业,就不能不谈到劳动所有权,因为就象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样,劳动所有权是公有制企业或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是劳动所有权呢?所谓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它和资产所有权相对应,包括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它又既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包括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管理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经营”,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管理体制(即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职工按照个人劳动量在企业劳动总量中所占比例行使管理权--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工一票)。平常我们常说,社会主义企业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作主”就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无非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至于按劳分配,无非是要体现“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原则,满足劳动所有者在分配上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劳动所有权本来是常识性的东西,只是人们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再加上苏联模式的自然影响,以至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形成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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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的主要弊病是什么
我们所以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因为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存在诸多弊病。那么,改革前国有企业的主要弊病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我国的国有企业也是引进苏联模式的产物,作为典型的传统公有制模式,其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而企业制度则是产权制度--即“国家所有制+产权企业制度”模式。
认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基本特点,了解了产权企业制度的基本性质,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公有制模式--即“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产权企业制度”模式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公有制企业只有独立完整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必须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但是,产权企业制度却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在公有制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已经失去了意义,但是,产权企业制度体现的却是资产所有权;公有制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但是产权企业制度却是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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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资产所有者,使劳动所有者成了唯一规范的生产主体,如果我们建立了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公有制企业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劳动者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工具,劳动者和公有制企业就会处于相互满足、共同发展的良好状态。但是,产权企业制度却是“排斥广大劳动者主人翁权利”的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在事实上否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使劳动者觉得公有制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在的好处,从而使劳动者失去了参加生产劳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性,从而使公有制企业失去了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公有制企业“主体缺位”、“所有权约束缺乏”等弊病,这就必然会造成公有制企业“官僚主义、特权与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
传统公有制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生产中失去了意义,客观上使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成为关键,如果我们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在管理上建立劳动者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让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在分配上真正建立“补偿消耗的,扣除必要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就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劳动者的劳动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公有制企业就会有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但是,产权企业制度却是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产权企业制度采用工资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割断劳动者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血肉联系,实际剥夺了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分配权利;产权企业制度又用“国有国营”“官办官管”的产权管理体制否定了广大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的管理权,从而使企业成了政府的附属物,而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自我发展。
公有制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而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如果我们在公有制企业建立适合企业作为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劳权企业制度(即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公有资产就会处于保值状态,按劳分配得以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会同时得到兼顾,一句话,劳动者的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就会得到全面满足,企业也能作为规范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但是,产权企业制度却是适合企业作为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公有制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这就使传统公有制企业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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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集中性和行政性,与市场经济完全排斥呢?从根本上说,正是产权企业制度不适合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造成的。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如果我们从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出发按照“谁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原则建立企业制度,就会形成“国有劳营”的模式,“国有”体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能,它表现在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可以按社会需要分配、随效益流动的优越性上;“劳营”就是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劳动集体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由劳动者自主经营: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完全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只是通过生产资料的按需分配和合理流动调节社会生产,使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在这里,高度集中的财产权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生产资料、调节社会生产的优越性,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体现在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劳动集体可以在保值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潜力,尽可能满足消费需要的优越性,既不会有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矛盾,更不会有政企不分的弊端。但是,现在却建立了与公有制企业基本特点不相适应的产权企业制度。在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按照“谁所有、谁经营”的产权原则,必然会形成“国有国营”模式,而“国营”既是计划经济的宏观经济模式,又是计划经济的微观经济模式,这一模式必然会产生政企不分、以国家为产权主体,以行政机构为经营主体、企业失去自主权等一系列弊端。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到这样的结论:改革前的国有企业确实存在一系列弊端,但是,造成这一系列弊端的根源不是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而是与公有制基本特点或特征不相适应的产权企业制度。由于建立了不适合公有制企业基本特点或特征的产权制度,使传统公有制经济失去了生产主体,失去了经济实体的性质,失去不断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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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企业不需要股份制
前面已经谈到,资本主义企业所以采用股份制,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资产所有者个人占有的的生产资料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整体性的需要,需要采用股份制化零为整,把各个资产所有者分散的生产资料变成一个整体;其次则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者由于占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利益要求。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也谈到:国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甚至远远大于股份制所能形成的整体性。因此,国有企业不需要股份制的“合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在事实上已经消灭了资产所有者--在国有企业确实不存在资产所有者,而且由于国有的生产资料也同时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国有企业不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也不需要股份制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功能。
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建立股份制可以起到化零为整,满足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整体性的需要,但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而言,股份制的建立却是化整为零,是拆了机器用零件,其作用恰恰相反;对资本主义企业而言,股份制的建立全面体现了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利益要求,满足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要求;但是对社会主义企业而言,股份制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要求,事实上是妨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满足!
五,国有企业要实现政企分开不是建立股份制,而是要用劳权制度取代产权制度
从企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看,国营企业存在着“国有国营、官办官管”“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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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关系问题的关键是明确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所谓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结果(即利害)的直接承受者。社会生产的利益主体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的情况决定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被剥夺,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或资产所有者由于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而资产所有权正是资本家或资产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公共的生产资料成为劳动者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物质手段,社会生产的差别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已经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而不是资产所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所有者理所当然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而劳动所有权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因此,劳动所有权才是社会主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必须要指出的是,建立在劳动所有权基础上的企业体现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建立在资产所有权基础上的企业体现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两种企业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体,要能够满足资产所有者或资本家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在性质上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即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力价值预定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企业有多少资产?这些资产是归某个资本家所有还是属于资产所有者群体所有?各个资产所有者的私有资产在企业总资产又各占多少份额等等,产权分明是资本主义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机体,要能够满足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在性质上它必须是一个生产劳动实体,作为生产劳动实体的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公共的生产资料在价值上保持不变,企业经营状况表现为消费价值量的波动(劳动收入的有无多少变化),而不是生产资料价值的盈亏。社会主义企业能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劳权分明,即企业产品的形成消耗了多少劳动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在总劳动中各占多少比例等等。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实质是公有的生产资料怎样和在个体所有基础上的劳动力相结合。生产资料既然实现了公有制,公有的生产资料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因此,公有制企业就个体而言是不可能也不必要作为独立的生产资料实体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的企业观念如果不能突破生产资料实体的框架,就不可能解开国家和企业关系这个结,就不能有真正的政企分开,社会主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只能是一个空想。
国有企业所以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我发展,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因为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我们走入了资产所有权的误区,从“谁所有谁经营”的原则出发,形成了“国有国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国家挤占了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生产主体的地位,造成了国有企业利益主体外部化且处于不规范状态,因而在管理上国有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一是因为在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我们误用了工资制而未能实现按劳分配(关于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讨论),而不能实现按劳分配,就不能从价值上把国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区别开来,一方面使劳动者不能真正多劳多得,失去了作为主人参加生产劳动和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另一方面则又使国有企业在价值运动中不能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自我发展。因此,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必须让劳动者当家作主,就必须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一句话,就是要全面体现和满足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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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要打开资产所有权的铁锁,走到劳动所有权的基础上来,正确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也就出现在我们面前:这就是“国有劳营”模式。“国有”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能,它表现在生产资料可以按社会需要分配、按效益流动的优越性上,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企业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营”则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自主经营的基本特征,体现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劳动集体的基本性质。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完全由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只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合理流动调节社会生产,使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经常保持平衡状态,同时,通过确定合理的成本水平和对企业分配过程的监督使国有资产处于保值状态。在这里,“高度集中的财产权”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生产资料、按社会需要调节生产状态的优越性上,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体现社会主义企业在按劳分配基础上灵活经营,自我满足的优越性上,既不会有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矛盾,更不会有政企不分的弊端。“国有国营”模式一旦为“国有劳营”模式所取代,旧体制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会随之消失,国有企业的发展就会进入柳暗花明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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