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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下的红筹困境

自从外资并购新规实施之后,好像没有听到1家境内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实现境外上市。但是接触了一些公司听说一直在做这种业务,很想知道他们是如何绕开10号文的?非常困惑,请高手指点,也希望有兴趣者一起探讨下。
谢谢!

一些10号文前,已经是外资的公司,基本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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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110号文已经构不成红筹障碍,只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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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成本很好理解,但为什么说很容易呢,能否举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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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谈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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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实战人士给些信息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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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采取股权委托或资产委托经营的形式变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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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避开10号文的规定,只有三个市场可以做,一是伦敦的AIM市场,二是新加坡的凯利板,SPV(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这两个市场可以认可。所以可以通过信托的形式来做。以这种形式就不涉及商务部的10号文的规定,只需要贸工局批就可以了。另外一个市场就是美国OTCBB市场,如果以现金并购只需要省商务部批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国家商务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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