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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行长骗汇13亿元被判10年

  一、案例介绍      

 

        1999年11月10日,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正副行长及一干银行工作人员及3个银行外骗汇分子相互勾结,骗取国家外汇价值约人民币13亿多元,被称为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广东头号骗购外汇大案在云浮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原行长、云浮市外汇管理局原局长杨炳尧案发后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名骗分子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徒刑。 (一)新官上任三把火,第一把火谋骗汇               1996年10月,惠州大野集团公司董事长庄汉坤到云浮市找不久前在保龄球馆结识的“球友”杨炳尧,将自己想做外汇生意的想法告知杨,当时刚刚就任人行云浮市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分局局长才三天的杨炳尧竟一口答应,并将人行职员刘昭明、赵正洪介绍给庄认识。1997年春节期间,庄与另一不法分子罗保东相识,二人合谋共同骗汇。这伙不法分子还进行了“分工”,由罗保东负责组织人民币,提供假报关单证,提供境外账户接收外汇;庄汉坤则在杨炳尧、赵正洪的帮助下,凭着假商业单据和假报关单,向云浮市分行骗购近120万美元,全部汇往罗保东提供的香港公司账户。

  三、 启示    

 

 

   我国政府于1996年底正式向外公布,中国承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第8条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仍然没有放开。尽管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深化,但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还不可能很快实现,也就是说,在近几年内人民币还不可能成为自由兑换货币,加上国内外经济发展变数较多,可以断定近些年内外汇黑市仍然会存在。同时走私活动、资本外移、洗黑钱等地下的外汇需求也不一定会萎缩。因此,骗汇牟利的诱惑仍然是很大的。这无疑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汇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进口购汇的审查把关。现在海关报关、进口、购汇等相关业务已经联网,这便于各个环节相互查寻核实,制止造假骗汇。但高科技总是由人控制的,有高科技防假、也有高科技造假,况且,管理制度上总会有漏洞,因此,可以肯定,今后骗汇犯罪还会存在,防范骗汇应始终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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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国际结算科科员严汉钊,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郭锦云,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外汇管理科科长姚发国,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原惠州市大野保龄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蔡义灼,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原惠州市大野保龄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汉坤,有期徒刑14年,并外罚金400万元人民元。 原深圳市润辉发贸易有限公司,港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汉东,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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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骗汇是近几年金融犯罪的重要方面。骗汇直接扰乱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从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出发,打击骗汇是理所当然的事。骗汇问题只所以发生,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外汇存在双重价格,即黑市外汇价格高于外汇银行的外汇价格,获得了外汇就可以通过地下交易获取汇差牟利。二是资本账户不自由兑换,企图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洗钱的、需要通过地下途径获得外汇,从而为骗汇分子提供了销脏市场。三是走私者需要通过地下渠道获得外汇,也为骗汇者制造了销赃市场,而且骗汇的多少往往与走私活动的多少成正比例,前几年走私活动猖獗也促成了骗汇活动猖獗。在我国要从银行买购外汇,必须要有进口合同、发票等商业票据和海关报关单。要骗购外汇,只能通过一是骗汇分子制造假报关单、假进口合同、发票等商业票据,蒙混过关,骗汇得逞;二是骗汇分子骗取上述的报关单和商业票据,骗购外汇;三是骗汇分子与海关人员、外汇银行相互勾结,串通造假,骗购外汇。海南省三亚市的骗汇特大案件基本上属于前两种情况,没有海关和银行工作人员参加。云浮市骗汇大案基本上属于后一种情况,是骗汇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串谋骗汇牟利。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原行长、副行长、科长等一干人身为国家外汇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居然利用职务之便,与社会上的骗汇分子串连一气,大搞骗汇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给他们以严历的惩罚,这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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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行不义必自毙,大蛀虫纷纷落网            

 

 纸是包不住火的,无论骗汇手法多么高明,庄汉坤一伙的骗汇行径最终还是被发现了。一张无形的法网迅速撒开。1998年10月24日,杨炳尧、庄汉坤被抓获;11月4日,干警们赶到深圳,将狡猾的罗保东捉拿归案。至此,这个特大骗汇团伙17人被捕,而另外两个与杨炳尧勾结骗汇的团伙也基本查清。         1999年11月10日被云浮法院一审宣判的被告人有: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分局局长杨炳尧,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刘昭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外汇管理科副科长,赵正洪,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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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骗汇嫌钱少,空壳公司亲自开           

 

   1997年3月,罗保东,庄汉坤二人认为由自己开设独资公司骗汇获利更多,便商定由罗提供有关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商业证件,由庄负责到云浮办公司进行骗汇。               取得证件后,庄及同案人员蔡义灼、邝敬之等人先后于1997年4月28日至1998年1月20日在云浮市和新兴县设立德兴公司等四家没有经营场所、没有经营机构、没有注入资金的“空壳公司”,却凭着过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没有按规定注资的营业执照副本,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核定外汇付汇单位名录和外汇登记证。而杨炳尧、刘昭明则负责审核和批准这些企业调剂外汇。杨还仗着行长、局长身份找熟人、压下级,为骗汇大开方便之门。              1997年9月,杨带着庄到人民银行新兴县支行,要求该行行长提供方便。县支行行长稍一犹豫,杨就立即拉下脸:“怕什么!你出了事,还不是我来查你吗?”当得知新兴县支行仍以手续不全拒绝付汇时,杨竟又找出主管外汇的副行长出面,进行说情,施压。结果,庄汉坤一伙在新兴县顺利骗汇706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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