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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问题

请教各位:

企业股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认为不能以(1)“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应该以(2)“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形式。

但是,首发办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那么,如果按工商局的说法来做,会不会导致到时申报时经营时间不能持续计算?谢谢!

那里的工商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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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律师说,(2)转增    的说法就是普通的转增,和(1)净资产折股  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反正这种情况,如果就这样去到申报阶段,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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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为(1)“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这个是具有中国特色独一无二的;不能表述为“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是普通的增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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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工商局没错的。因为能折成股份的都在这几项里面,直接净资产折股的话税谁缴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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