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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10号文的问题

请问有没有人知道,如果 一个美国公司持有一个EJV60%的股份,同时这个美国公司被一个加拿大的公司持有;这个加拿大公司打算将美国公司100%股份卖给另外一个境外上市公司,而这个境外上市公司用其股份做对价;加拿大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是中国人。
这种情况是不是也要报证监会批准啊?是不是一般证监会都不会批准阿?

我理解是成立EJV的时候如果是这种结构,就要报批;像上面的情况应该不用了吧?因为有个时间问题(现在之牵扯境外股东变动问题),我觉得应该不算返城投资了。我问了两个律师,两个人给我的答案不一样,一个觉得算要批复;一个觉得不算,不要批复。


请教各位前辈!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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