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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十分感谢版主的慷慨解答。

其实有两点还是很值得商榷的。虽然外资转内资的方案被毙掉了,但希望本帖能给其他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尽量正面而全面的信息,所以这两点,我还是多废话两句:

1,国有上市公司产权转让,应该是需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2,本转让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何夕注:一般而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何夕注: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言而喻即适用本法的话,则此次不必画蛇添足加上这一句;这一句恰好排除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对本法的适用性】


据以上两条,我认为本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外资转内资事项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请各位继续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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