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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申报上市之前剥离一个子公司(出售全部股权给非关联方),与主营业务相似但不完全相同,营业收入占比35%,净利润占比10%。
倒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问题,因为是出售给非关联方(纯的,哈哈),也不会对业绩造成太大影响,因为公司成长性不错的。
但是因为剥离时该子公司占收入比重较大(30%),是否触及到会议精神中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还是重组?)超过20%就要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要求?
这次保荐人培训时,也提到近期将出台具体细则,期待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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