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在做一个上市股权激励项目,公司准备100名左右激励对象(主要是为了套牢关键岗位),由实际控制人自己拿出钱来新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该新设立的公司向拟上市公司注资取得一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将该新成立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这100名拟上市公司的员工。现在有下列问题:
1、这样的方式可行否?
2、相比来说,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和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哪种操作起来便捷并更容易过会?
3、100名员工拿不出钱来购买新成立公司的股份,拟采取与实际控制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股份抵押,是否可行?能否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是受让必要条件?
4、实际控制人设立新公司并注资拟上市公司所需的钱如果是借贷的,是否需要在招股书明书里披露借贷?这对过会有无影响?
5、有人提出以应收款的形式在被激励方和拟上市公司之间挂账,这样是否可行?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打完之后发现自己打了好多问号,实在抱歉啊。盼望哪位大侠能解我疑惑,也欢迎大家讨论发表意见。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