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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问的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只能说个人经历项目当中所获得信息:
(1)和(4):之前有PE增资,零价格转让给高管不妥,最好不要低于净资产。虽然市场上有零价格或者低价格转让的情况;证监会目前还不将它确定为股权激励,确认费用,但很难说今后不会,按照香港的做法是要进费用的,千万别太大了以至于严格起来就不满足发行条件了。
(2)合伙制PEVC投资很正常了,但是合伙制高管持股还没有案例,这样做明显是可以减少税赋负担,地方工商局一般会允许,但是证监会一般比较反感;
(3)发行人上市,给亲戚一点没问题,零价格就算了,证监会反感这样的暴富。你对发行人没贡献,就想享受中国资本市场的回报。
(4)增资只要真实(有验资报告),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一般不查。

最后,很多事情都是没明确的意见,但从上市的角度来说,这种乱七八糟的小问题尽量少点,免得让发审委不舒服,不舒服就毙掉了,大局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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