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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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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A公司而言,其控股子公司(B)与全资子公司(C)之间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属于关联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则属于关联交易,但在对外提供合并报表时,可不予披露该等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对此类交易,上市公司(A)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或披露程序。
2、对B公司而言,其与C之间的交易,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除非其适用的会计准则或者上市规则作出不同的规定)。B公司应当就该等关联交易,按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程序。
3、如果定价不公允,自然会影响B小股东利益;对A公司而言,则是影响A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区分大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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