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再仔细看了看,《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中是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也就是说从《上市规则》角度出发,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不属于关联交易,自然不存在我上面所说的那些问题。
所以有两种情况:
1.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不是关联方,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按一般对外担保处理;
2. 按《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子公司是关联方,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未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作相应规定。所以也应按一般对外担保处理。
这样的理解是否对呢?
望请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