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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农村金融服务形式及其监管的思考

摘要:三农问题作为中国当前阶段改革的核心内容,深受当局重视,而鉴于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其改革也成为了处理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但是鉴于农业自身的特性及由此导致的农村金融业务的高风险性和低营利性的矛盾,农村金融服务长期以来始终没有“健康”的发展;本文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特性,将农村金融服务可能的组织形式划分为三种,并采用比较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逐一探究其优势与劣势,之后,分析对这三类金融服务形式进行监管的成本;最后,得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最优形式。


正文: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三种组织形式
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类:1.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其资金来源为合作组织成员,而资金用途是向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信贷;2. 专门经营农村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用途为向个体农户或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组织提供信贷,其实质是针对农业的金融中介机构;3. 农业企业,通过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企业将传统的农民组织起来并转化为农业工人,农业工人的职能是单纯的从事农业生产及加工,而农业企业的职能则是提供组织生产的一切服务,当然包括融资服务。
1.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由于农业生产要受到诸如自然因之类的外部因素影响,且农户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不可能提供完备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信息,因而对于商业银行等传统资金供应机构而言,对农业生产者提供信贷具有极高的风险,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的的有限性,因而他们难以承担足以抵补商业银行的风险溢价,此外,农户的地域分散性又加剧了大型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信贷服务的交易成本,所以,传统商业银行根本没有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动力;但是在这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形式下,农民作为其资金供应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高风险以及由其职能专一性所带来的较低的机会成本,因而它们能够在较低的利率水平下提供资金。
但是,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于农户自身,因而其规模有限,在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方面能力有限,而且,由于这种组织无法削弱由农业生产对自然因素的依赖所产生的高风险,因而除非能够对其资金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督,否则,这些资金将被其管理者用于非农业投资(如:股票投资),这将削弱其提供农业资金融通的职能。此外,这类组织往往由农户自发组成,因而缺乏正规的组织结构,对资金的管理者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从而极易产生利益纠纷,处理纠纷的成本极高,因此,从总体上讲,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时的效率不可能很高。
2.
专门化的农村信贷机构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因而可以利用农业部门以外的资金,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而言,其资金来源更广也更稳定;此外,作为专门从事农业信贷的金融机构,它们应该具有相对正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这有助于解决由黑箱操作所带来的利益纠纷问题;同时由于此类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农村信贷,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它们具有专业化优势,可削弱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成本。
尽管有着上述优势,此类专业化机构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相同,它们无法削弱由农业生产内生的各种风险,因而其资金往往未被用于农业投资,从而削弱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功能。
3.
农业企业
本文认为,这类组织形式将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短缺问题,还有利于解决诸如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民社会保障的提供等一系列三农领域中棘手的问题。具体的,在农业企业中,农民由于转化为农业工人,不再负责组织农业生产,而是单纯的从事生产,因而不必直接面对资金的供给者,相应地,资金的供应方也不必分别评估单个农户的信用风险,而是评估整个农业企业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农业企业相对于单个农户而言能够提供更多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因而可以大幅度的削弱信用风险,实质上,农业企业提供了一种隐性的风险分散机制。从农业生产角度来看,相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农业企业可以更充分地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如:农业企业由于可以在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内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因而引入新的农业技术将有利可图;而且,由于在农业企业的范围内,生产可以在不同地域内同时进行,因而起到了对自然风险的分散作用;农业企业还可以在其产品的销售端,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流通成本。从农民福利的角度看,生产率的提高将有助于农业工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农业企业框架内,仿照一般工业企业的模式,为农业工人提供各类社会保障,以解决社会保障系统的城乡二元分化问题,收入的提高和保障的完善还会直接促进农村地区的消费需求,为宏观需求结构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
不过,实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企业化和农民的农业工人化时间里在农村土地产权或使用权归农业企业所有的基础上的,但是,由于任何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因而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农业工人之间的激烈竞争,并导致相当一部分原先还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竞争中不仅丧失工作机会,还会丧失作为其唯一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这些“失地”农民类似于中国历史上每次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的“流民”,处于失业且破产状态的流民构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政治稳定,因而尽管这样以改革将带来极大的长期收益,但其短期成本是难以承受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改革必然产生高到不可接受的短期成本,进而这一模式无利可图;我们认为,通过配以房地产行业和收入分配体制的联动改革,上述农业改革是有可能在较低的短期成本下成功实施的,进而相对于前两种模式,这种利用农业企业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及其他三农问题的模式是最优的。由于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不是本文的主题,因此不在此处赘述。
二.监管措施及其成本分析
1.
对应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监管措施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分别为农户及其生产活动,因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提供了一种内部风险共担机制,它与外部金融系统几乎不存在联系,因而它们的经营失败基本上不会引发系统性危机;但是由于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极不规范,因而黑箱操作是很普遍的,由此导致的利益纠纷很难处理。鉴于此,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监管重点应该是帮助并监督它们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数量众多且分布零散,因而实际实施上述外部监管措施的成本极高,特别地,由于信用合作组织的分散性,对相关监管人员的严格监督在现实中是很难做到的,从而会出现一般官僚体制下的通病——监管者会联合被监管者,以损害监管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为其自身牟利。总体上讲,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监管成本与前述其他成本加总得到的社会总成本是极高的,以至于很难确定大力发展这种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正收益。
2.
对应于专业化农村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
由于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为其他金融机构,因而大力发展此类金融机构势必会增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将其监管纳入到与商业银行等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框架内,如:由银监会实施统一的监管;此外,这类金融机构相对正规,因此,并不需要诸如规范其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之类的监管服务。同时,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相同,此类金融机构的分布过于分散且彼此独立,因而对它们的监管也需要大量的投入,社会成本过高。因此,这类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形式也面临着低效率的问题。
3.
对应于农业企业的监管措施
由于农业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相类似,可以直接从一般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因而不需要单独针对它们设立任何额外的监管机构,从而不仅避免了在实施监管时由分布分散性所导致的过高的操作成本,而且还避免了雇佣大量监管人员而产生的腐败问题,从而充分利用了监管层面的规模经济。作为结论,相对于其余两种模式而言,利用农业生产组织企业化这一模式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短缺问题在监管层面上也具有很大的成本优势。
三.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得出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专门提供农村信贷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农业企业这三种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形式都可以为内源资金供应相对于其资金需求短缺的农业生产者提供外源融资,但是在这三者之中,前两种模式在实际运行及宏观经济当局对其实施监管时,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及其内生的一些特性,它们往往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因而,尽管实施第三种模式——将农业企业作为农业生产的组织者——需要在短期内承担极高的改革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由此带来的社会整体收益将是极大的,所以该模式是三者之中最优的;此外,本文还认为:在现实中,我们确实能够找到一种足以降低改革过程中的短期成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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