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措施
在美国,当SIPC认定任何会员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或者存在违约的危险,并且该证券公司(债务人)符合一定条件时,SIPC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同根据破产法提起的破产请求一样,保护令申请具有暂缓或中止任何将要或已经发生的针对债务人的司法、行政或其他诉讼,以及中止任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占有或设定利益的行为的效力。同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样,自动中止的目的在于暂停对债务人财产的分割,以便实现有序和公平的清偿。SIPC的客户保护令申请具有优先地位,即使之前存在任何未决的破产、抵押权实现或股权接管,或者任何重组、保存、清算会员或其财产,或者强制执行对会员财产的留置权的程序,SIPC仍可提出申请。在发出保护令之前,收到申请的法院必须中止这些未决的破产程序或类似程序。即使是在清算程序正式开始之前,申请客户保护令这一行为本身也立即对债务人及其财产和债权人产生直接的效果。申请一经提起,受理地区法院即获得对证券公司及其财产的管辖权,无论该财产是位于法院所在地域之外,是被第三人作为担保物持有,还是受制于留置权。除少数情形外,证券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自申请提起之日即被冻结。为保护投资者利益,SIPA赋予SIPC特殊地位,即使证券公司已经被提起破产诉讼,SIPC仍可通过申请客户保护令介入并主导证券公司的清算过程,由SIPC确定的破产管理人主持的对客户投资者的赔偿程序具有优先于普通破产程序的效力。 目前,对进入风险处置的证券公司,我国司法机关在破产受理前采取了“三中止”(对被处置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司法保护措施,以保证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避免因为个别债权人在破产前行政处置阶段的强制执行带来的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所以,在特别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三中止”作为人民法院为配合国家整顿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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