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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晋闽入围产业基金第二批试点

知情人士向《证券市场周刊》透露,继第一只全中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产业基金试点已进入快车道。目前,采用创新型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和福建海峡西岸基金,已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批,将上报国务院进行最后核准。
第二批试点将出笼
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与渤海产业基金试点类似,它们的设计都体现了地区经济发展定位和国家经济产业战略的结合。如广东和山西两只产业基金都是能源基金。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在能源行业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有诸多有利条件,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长期的重大战略任务,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将为我国能源工业发展开辟新的投资资金来源。
山西能源基金由山西焦煤集团、大同煤矿集团、山西能源集团、深圳中科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牵头人发起设立,首期募集规模100亿元,其中20%—30%资金来自山西省内,由山西省发改委协调省内企业投资,70%—80%资金来自山西省外企业。该基金的大部分资金将投向山西的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产业规模化与产业整合、焦化产业整合、煤化工、煤电和煤铝、能源国企改革以及交通物流等七大领域,未来将有助于山西省建立中国新型能源基地。
广东核电基金则定位于支持能源资源匮乏的广东省大力发展核电,核电将是该地区电源结构调整的“第一主攻”方向,预计全省到2020年核电总装机容量将占全国核电规划总量的60%。
而福建海峡西岸基金的获批,则出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考虑。海峡西岸发展规划已经写入“十一五”规划,从区域战略上升为全国战略。海峡西岸基金将主要以能源行业、基础建设和交通工业、稀有矿产等资源开发行业为投资对象,初步计划基金募集规模为50亿元至100亿元。
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北京的产业基金计划没有获得批准,有关人士认为该基金的产业战略定位方面与临近的天津有一定冲突,而且北京也不缺少金融资源,因此尽管它有雄厚的投资人背景支持,甚至有外资愿意认购该基金规模的20%份额,但还是暂时被否决。
组织形式创新
值得关注的是,第二批试点的产业基金采用公司型组织形式,与渤海产业基金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完全不同,这恰符合国家发改委要求产业基金试点要多形式的要求。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沈宏山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考虑到前期渤海产业基金设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详见本刊2007年3月24日第11期《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困惑》),以及将来可能存在问题,如投资项目公司若要上市,由于渤海产业基金是契约型组织,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难以担当合法的股东主体,相比较而言,公司制产业基金更适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投资人的习惯。
以山西能源基金为例,根据初步计划,基金将按照《公司法》,注册成为公司型基金,期限为十年,并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向具有长期股权投资能力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募集。当然,目前公司型基金运作的最大难处是双重征税,对于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机构,在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税收很难得到返还。对这一问题,知情人士表示,公司方面将向政府申请适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的规定(该规定可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实行投资额一定范围的税负抵扣),但即使最终申请不成功,也不会影响投资人的热情。
“大部分能源项目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投资准入门槛高,资金收益率高于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投资人当然很乐意投资。对于各类流动性过剩的金融机构来说,它们更渴望通过这种方式拓宽资金增值渠道,如国开行已经承诺出10亿元,几家大的寿险公司也愿意出资,其他商业银行则在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希望获准投资。”知情人士透露,将会按规定对投资人进行筛选,如果都是国有机构参与,试点意义不大,所以争取让不同类型投资人参与进来,包括银行类、保险类、外资;而且,还要尽量保证投资者结构的均衡,如根据有关规定外资比例出资不超过20%。这样一个混合类型、结构比较合理的投资人群体组成的基金公司,才容易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由它去选择管理公司和托管人也就更符合市场规律。
据透露,在山西能源基金中,选定的基金管理人是国内久负盛名的国有控股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有受托管理能源基金的经验,2005年就协助山西省政府做能源产业基金的准备工作。这几年其管理基金的业绩优于同业,2003年基金净资产收益率16%,股东分红10%;2004年基金净资产收益率23.8%,股东分红15%;2005年基金净资产收益率为30%左右。
当然,即使最优异的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制度约束来抑制它的道德风险。根据行业惯例,中科招商管理公司作为资金受托人的管理机构,本身并不受托管理资金,而是负责投资经营业务。该公司每投一笔大项目,都需要向托管人申请资金,而托管人放款需要取得投资人董事会的授权。
此外,为了激励基金管理人,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山西能源基金还借鉴了有限合伙制的一些做法。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对选中的项目以自有资金参与出资,额度为所投项目资金的1%,这样中科招商总出资额为1亿元,以绑定它和投资人的利益。在项目顺利退出获得收益后,基金管理人才能以一定比例获得分成奖励。中科招商以往管理基金的收益分配大概为80%收益归基金投资人,20%收益归基金管理公司,这20%收益中的30%又先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余下部分再在公司内分配。
市场化仍不足
对于即将开展的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也有市场人士对目前试点模式表示疑虑:这些带有较强行政化运作色彩的产业基金,究竟可以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制订提供哪些经验?对本土PE(私人股权投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从基金发起人来看,现在各个地方政府都在极力强调本地区发展产业基金的重要性,坊间一度传言,每个省都试图申报一个产业基金。地方政府的真实意图是希望以产业基金这个融资工具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争取上这个资格,也就享受了中央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福祉。这点与过去发展企业债的思路十分相似。”一位产业基金专家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目前产业基金试点还是更多地考虑国有或政府背景融资人的利益,而实际上这样的试点是不全面的,没有更多类型的基金发起人做试点,就总结不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将来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就难以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做出更加客观和市场化的界定。
他认为,产业基金试点不应搞成国有的“专利”,成为国有PE的天下。不少富有经验的民营或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人都想参与。业内人士分析,拒绝民营资本参与的一个理由是,一旦民营背景PE加入,可能打破现在产业基金主要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潜规则”。
这位专家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是,试点过程仍然延续对国有投资人资格层层审批的做法,是否会进一步强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对某些类型投资人的审批要求。“现在的国有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发改委的审批才能投资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可以从发改委的批文中获得国家信用的隐形担保,这样才能在政策不完备的情况下,名正言顺地向监管或主管部门申请。但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审批程序就应该简化了,但目前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还看不到审批简化的迹象。”
如,办法规定审批对象有四类机构,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等。“其实这并不完全必要,各类投资人包括金融机构都有自己所属的监管机构把关,国有企业有国资委,银行有银监会,发改委并没有必要参与审批工作。”他谈到,也许动机用心良苦,但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对市场做判断,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该怎样做。
政府强化审批无疑会弱化市场的投资主体意识,进而阻碍本土PE的成长。鼎晖投资合伙人王树认为,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中国难以产生合格的有限合伙人(LP),运作机制决定他们难以成为单纯的LP,而没有市场化的LP,很难想到有一个很好的PE。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君贤向《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解释说,现在一些业绩优异的本土管理公司特别希望募集国有背景的机构资金实现规模成长,毕竟现在它们掌握了更多的资金与项目资源。但这些机构投资的审批却非常困难,使得管理人难以和它们难以达成市场化的投资协议。因此,政府无论是从促进产业基金发展还是培育国内本土多类型PE的角度,都应尽可能在快要出台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更多体现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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