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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21日公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全面修订,以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仅限于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检查。此次修订扩展了实施现场检查的外延,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将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各方纳入检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据介绍,这次修订还突出了现场检查的重点,规定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修订还对检查者与检查对象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 从1995年开始,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上市公司监管的实际需要,证监会开展了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试点工作。2001年,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制订发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巡回检查和专项检查行为。 近期,随着股改和清欠工作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与辖区监管责任制相配套,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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