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7133
- 帖子
- 858
- 主题
- 327
- 注册时间
- 2011-5-20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日前,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入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强调了财务顾问须关注的不同重点,包括并购重组活动的目的、交易价格、盈利能力等,并且设立了违规的相应处罚措施。自9月17日证监会出台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的六项规定之后,这次把监管重点又放在了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身上,是规范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内幕交易挫伤股民信心 众所周知,自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上市公司迸发了巨大的活力,二级市场并购的成本更加低,也没有了非流通股的障碍;在此背景下,整体上市、借壳上市、资本注入等并购重组手段层出不穷,带来了高效率的全流通时代,也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大牛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却出现鱼龙混杂的状况,不仅并购重组本身存在不规范,而且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现象层出不穷。这对于成长中的股市来说是致命的,动摇了长期牛市的基础,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的管理力度不能说不大,然而如同宏观经济的“防冷怕热”一样,市场在下半年又走向另外的极端。如果说上半年公司存在重组题材,就意味着股价“鸡犬升天”,那么下半年我们常看到的,却是重组题材股复牌后,大多出现“见光死”的血淋淋场面。对此,多数股民都逐渐丧失了对市场和监管的信心,如新浪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存在内幕交易是否普遍?”的选项,认为“非常严重”的占93.38%,对“证监会新规能否解决问题?”的选项,认为“不清楚”的占56.62%,认为“不能”的占33.09%。 应该承认,本次《办法》出台有很大积极意义,因为在一些虚假并购重组活动中,许多金融中介机构确实起到了“为虎作伥”的作用,并且不排除利用内幕信息误导中小投资者进行获利的行为。《办法》中“盈利预测未兑现财务顾问资格或被暂停”的规定,应该使这类行为有所收敛。事实上,近日关于瑞银做局中石油牟取暴利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无论是否属实,其本质上还是因为公众被“外来洋和尚”忽悠了的愤怒感,君不见国内这么多“土和尚”把股民忽悠得够呛,大家也早麻木了。 一个全新的资本时代即将到来,并购重组是资本游戏中最具魅力的部分,决不能被各种“坏和尚”念成了“歪经”。当然,追求暴利是资本的天性,追根溯源,制度缺陷仍是这一切怪象的根源。不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监管体制,好人都会变坏,广大中小股民也只能任人鱼肉。要从根本上促使并购重组行为更规范,除了强化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类监管规定,还应该从更高层面来思考。 整顿秩序提高违规成本 把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关的监管规定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有助于规范整个市场。迄今为止,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只是部门法规或指导意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有限。例如,对央企的并购重组活动,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并购重组,这些行政规定的监管力度事实上都有限。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也存在众多缺位。一方面,虽然2006年的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了一些制度突破,但根本上还是为了鼓励并购行为的发生,而对基于并购重组性质的认定、规范性的监管与惩罚等方面还有所缺位。另一方面,关于并购重组的中介机构的规定也几乎是空白,这也是与当前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有关的。在西方国家,并购重组的中介是投资银行,因此可以通过投资银行的相关法律来规范购并活动。而我国投行业发展还较落后,相关法律规范也有所缺位,自然难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并购重组的行为。 加强执法力度是必须随之而至的配套工作。无论法律和规定怎么完美,如果不能有效地执行和运用,则监管效果也不会改善,这也是困扰中国社会已久的“有法不依”的情况。何况对于并购重组来说,依据的还多是行政规定。当然,在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牵扯了太多的利益纠葛,要真正打破利益陷阱,真正为市场的公正和透明而监管,不是朝夕间能做到的,但是,立法和监管措施必须朝这个方向努力,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另外,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就是违规成本还是太低,即使规定里提到“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但由于证监会并没有公诉权力,也多是空文而已。虽然新刑法对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已有了改进,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股市与并购重组违规的泛滥,使违规成本落实到对个人的重罚。 当然,上市公司不断变动,也非健康市场的本来面貌。从长远看,逐渐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实质审查,控制并降低并购重组规模,弱化大型国企兼并重组对市场的冲击,也是市场走向稳健和规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前提。(杨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