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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下称《规定》),以规范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现象。 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详细解释了制定《规定》的三方面主要考虑:首先,顺应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个别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的情况。中信证券(爱股,行情,资讯)(600030.SH)和中金公司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中信证券还控股或全资拥有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基金、华夏基金、金牛期货等多家公司,俨然已经尝试集团化经营。 现有的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尚属空白,证监会也考虑到需要完善这方面的配套监管规则。 此外,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结束,证监会将恢复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还将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合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样适用《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这体现了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原则。 证监会一年来以高盛等国际投行为范本、本着中国特色监管的出发点研究了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的一些特点和经验,并设计了上述《规定》,一位证监会人士表示。 《规定》意在规范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可全资或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虽然发布《规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但证监会特意表明了“有能力者上”的态度。上述负责人强调说,《规定》的发布并不是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都设立子公司,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持续规范发展的目标,合理审慎地确定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 《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要求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明确了同业禁止、禁止互相持股、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主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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