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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于5月31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就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则、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两个细则的实施,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上述两业务实施细则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由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将客户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要求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以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专门的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两个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一是要求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二是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三是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要求证券公司要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其中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 两个细则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研究、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并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安排,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等,以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两个细则还明确了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注意的事项,规定客户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要了解合同和业务规则,以真实的身份、合法资产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应持续关注委托资产及其投资情况等。并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违规违约等情况的解决途径予以了明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监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防微杜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有54家证券公司已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有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今年4月底,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从运行情况看,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较规范,发展较稳健,初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群体,培育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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