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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基金分红乱象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3月初,证监会曾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就基金分红新政策征求意见,并于4月1日向各大基金公司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当年盈亏不再成为分红的参考指标;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根据2004年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5条,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则应通过合同,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由于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在唱分红“独角戏”,可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对此,持有人则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指引》同时强调,开放式基金分红并非强制规定,但含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应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最少的分红比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针对“约定最多次数和最少分红比例”的新规,基金公司普遍选择了较低的分红比例。
比如,国泰区位优势基金规定,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诺安增利规定“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东方核心动力“每年最多分配12次,收益分配最少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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