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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深圳券商来说,不到4个月之后将面临生死大限,留给他们的时间并不多。 记者从一位券商高层处获悉,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辖区将在今年6月份之前消除高风险类券商。
实际上,证监会对券商的综合治理期限是今年10月,作为特区的深圳必须先行一步。 “证监会要求深圳的证券公司在2006年6月进入常规、正常的监管状态,在此之后不符合相关综合治理要求的,将被强行关闭。”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 生死大限 深圳原有19家券商,过去两年,包括大鹏证券、汉唐证券、五洲证券在内的三家券商先后被关闭托管甚至破产,南方证券由建银投资接手,重组为中投证券,迄今共有16家券商。 以获得证监会的创新试点情况来看,这16家券商中,已经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中信、国信、招商证券属于第一梯队,此前由南方证券重组而来的中投证券、平安证券和国都证券被视为第二梯队,其余的归入第三梯队。 “压力较大的,应该是第三梯队的券商,留给他们的时间只有四个月不到。”分析人士指出。 包括巨田证券、长城证券、世纪证券以及蔚深证券在内的中小券商,都面临着重组压力。一旦到期不能完成证监会规定的综合治理目标,无疑将面临关门的风险。 “证监会此举对股东而言,确实有很大的压力。”一家券商的中层说,据了解,该券商之前因为各家股东意见不一,难以达成重组的一致意见,正是在证监会有关政策的推动下,目前重组开始进入正题。 据透露,证监会对券商综合治理的基本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目标为摸清底数、完成账外账清理;优质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杜绝保证金新增挪用;关闭一批自救无望、严重违规的风险公司;帮助整改公司渡过难关等。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 第二阶段目标为2006年10月底前,证券公司全面实施公开披露制度,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基础性制度改革完成,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公司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有效隔离;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树立,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化解;市场化创新有序进行,盈利模式明显改善,财务状况总体健康,没有行业性重大风险隐患;公司数量与结构基本合理,市场定位清晰、明确,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形成;证券公司的市场创新能力和中介功能得到增强,能有效发挥支持、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备;证券公司运行体系中各环节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执行。 “证监会给深圳辖区确定的综合治理时限是2006年6月底。从深圳辖区的情况来看,目前距离综合治理第二阶段目标还有相当差距。”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坦言。 据了解,深圳券商治理推进的总体实施计划是:2006年末,创新类公司数量增至6家;完成一两家公司的风险处置,六七家公司的增资扩股、债务重组,辖区公司全部达到净资本的最低监管标准要求,并通过规范类公司评审。预计辖区证券公司在完成综合治理后,优质券商的业务及规模的集中度将明显提高,三分之一券商的资产和营业收入规模占辖区券商总规模的70%以上,辖区大中型券商初步具备核心竞争力。 马太效应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综合治理,深圳券商的总体形势正朝着有利方向逐步发展,一是辖区证券公司风险底数基本摸清,其次是清理规范初见成效。辖区证券公司在监管政策压力下,主动弥补挪用保证金,清理违规业务。 券商的违规业务在近一年内被大幅压缩。2005年10月底的数字与2004年6月底比较,辖区公司未到期国债回购余额下降70%;跨账户回购下降86%,自营及理财业务下降37%,其中保底理财规模下降43%;集中持股的品种减少95%。 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制度改革已在深圳券商全面铺开。目前,深圳本地券商均已上报了独立存管方案,其中,5家公司已通过创新试点类存管评审,6家公司已通过五项内控的存管评审,预计年内能完成全部公司的保证金相对独立评审工作;1家公司的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已开始运行;2家正在积极准备;3家已风险处置公司的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工作进展顺利。 创新与收购兼并在深圳券商中渐成气候,目前,平安、国都以及中投3家券商正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其它公司正力争成为规范类券商;而已获得创新资格的3家公司包括国信、中信、招商,已在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及收购兼并方面渐有收获,如国信证券托管了民安证券,中信证券吞下华夏证券、万通证券等数百个营业部,招商证券则收购其香港公司,实现了中国券商的第一次海外并购。 “这些公司已经步入做大做强的良性循环。”分析人士指出。 “三分之一券商的资产和营业收入规模占辖区券商总规模的70%以上,这个目标一旦实现,则深圳范围内大中型券商主导的格局将逐渐形成。” 分析人士指出,培育大中型券商,主观上能够增强券商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为监管提供了便捷。 客观上来说,随着监管政策的推行,深圳券商的发展将呈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 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券商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如新法中取消了证券公司综合类与经纪类的划分,改按业务进行分类。新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取消了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综合类与经纪类的规定,改为按照经营的业务类型进行划分,即按照经纪、咨询、承销、保荐、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自营等业务类型进行管理,为证券公司集团化发展和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的专业化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过去,一些券商所尝试构建的专业化,在未来将成为可能,而这种尝试需要依靠大券商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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