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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适用特别程序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与一般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相比,特别程序简化了审核、表决等环节。
证监会昨日同时公告,今年首次发审委工作会议将于本月15日召开,审核G长电拟发行认股权证申请。这也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首次发行申请审核,标志着停滞一年的发审委工作机制将重新启动,以再融资为开端的新老划断起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坚持了发审委改革的重要精神。首先,鉴于非公开发行的特点,对其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其次,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三是对相关名称和条文在文字上作了修改和统一,如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等。
《办法》规定,一般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证监会不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另外,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减少至5名,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
《办法》指出,发审委会议对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人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发审委委员参与发行审核时应回避的六种情形: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管的;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管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办法》延续了此前关于聘任发审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委员共设25名,由5名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20名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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