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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闯入兼并收购模糊地带

疑与券商大股东一致行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A股市场兼并收购暗流涌动,基金作为市场主力之一也被卷入其中。
沪上一大型券商日前发布公告,在二级市场对一只公用事业类股票进行增持,与此同时,该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季报显示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该券商本身已是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持有的股票数量与关联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持有的股票合并计算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已经十分接近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知情人士透露,在该公司股改复牌以后,关联基金又大量增持其股票,实际上目前该券商和关联基金持有的股权比例已经超过第一大股东。
消息人士透露该基金公司增持行为时,认为其投资该公司股票主要是因为看好基本面。但有关市场人士则认为,A股全流通之后,二级市场的兼并收购会逐渐增多,出于对持有人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对公募基金在兼并收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致行动”还是“战略投资”?
参与投资沪上公用事业股的这家基金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旗下基金投资该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主要原因在于其资产质量优良且业绩稳定,特别是其拥有上海8000多辆出租车牌照,市场转让价格正不断上升,引起投资者对其公司资产的重估。因此从公司本身质地来看,基金对其投资属于正常行为。
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状态下,很难界定基金的行为是出于自身投资判断还是一致行动方的收购行动。今年7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称:“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而判断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况中,与上述案例最为匹配的有3条: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一位合资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这样的“合法隔离”可能使得基金在收购中成为收购方的一项有力武器,成为潜在的“一致行动人”。由于难以界定基金的一致行动人身份,也就无法合并计算收购方实际所控制的股权比例,从而可能使收购方不必行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出的信息不完整,达到蒙蔽对手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基金只需要在股东大会等关键场合投收购方的票,就能帮助收购方进入公司董事会,而且在一致行动人身份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无论收购成与不成,基金都不必履行将相关股票锁定12个月的义务,可谓来去自由进退自如。
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一位曾在海外工作多年的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表示,基金参与收购兼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金,比如美国和韩国的公司治理基金。这些基金往往主动收购具有一定成长潜力,但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公司,通过改造其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能力和业绩,使其股价得以提高,并在一段时间后退出实现收益;另一种情况是基金在长期投资过程中,不满于公司经营业绩,通过收购进入董事会,更换经营层或直接介入公司经营。但这些基金绝大多数属于私募性质,公募基金一般很少主动参与二级市场兼并收购。
“公募基金理论上可以是一致行动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外监管相当严格,特别是对收购兼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曾经有一些基金因此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而且公募基金立足于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太会参与这类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收购兼并活动,至少我没有听说过海外有公募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兼并收购。”该投资总监介绍说。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国内的制度约束下,基金充当潜在一致行动人的空间并不太大。一方面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合计持有一只股票不能超过总股本10%,也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投资受到基金契约的限制,只能投资契约规定的品种。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收购双方股权比例接近的情况下,基金作为潜伏的“隐形杀手”在关键时刻投下关键一票。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进行明确,以便于今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比如英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文件《城市并购法典》便列出了八类人,若无相反证据,这些人均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其中就有“基金经理人和他所经营的或有知情权的投资的所有人”,香港证交所并购规则中也将“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列为一致行动人的可能人选。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基金及其关联方的监管,防止在此类投资行为中出现内幕交易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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