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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法》衔枚疾进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仅允许从事经纪业务,提供单一的通道服务,造成期货公司恶性同质竞争、效益低下,行业性亏损时常发生。起草小组认为,应从法律上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这一“痼疾”,期货立法要为期货行业发展松绑,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近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经过前期的调研,全国人大《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确定了《期货交易法》的四项指导框架。 据透露,四项指导框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确定期货法的调整范围,作为期货行业的一部完整的基础性法律,《期货交易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也包括金融期货和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 记者得到的最新信息显示,由于要考察金融期货的运行情况,而目前中金所尚未正式运行,所以《期货交易法》的最后推出要比此前市场预期往后推迟,估计在一年以后。 初步确定四条指导框架 “《期货交易法》已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前几个月在上海等地的调研,目前已经形成基本完整的指导框架。”期货法起草小组的一位成员上周向本报记者透露。 他透露,起草小组在上海调研期间,对监管体制、《期货交易法》覆盖范围、交易所性质及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等进行了三轮讨论,最终确定下一步期货立法将在四方面指导性的框架下进行期货立法。 首先,确定适当的立法体例。起草小组明确,中国的期货立法将以一部基本的《期货交易法》统一调整期货市场,不再单独颁布《期货交易所法》或者《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等其他法律。 其次,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要继续坚持和维护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因多头批设、交叉监管导致的过去一段时期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局面。 据了解,起草小组在此次调研中,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期货投资者三个层次,分别进行了探讨。 在交易所层面,《期货交易法》将从法律上确定期货交易所采取“会员制”还是“公司制”。目前我国三大期交所名义上均采取了会员制,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作为其会员的期货公司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了“大交易所、小期货公司”的格局。 据悉,对于“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起草小组在对国内期交所的调研中,内部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意见。一部分意见认为,应从法律上明确交易所为名副其实的会员制;但另一种意见认为,期货法应明确交易所公司化方向,因为公司制是大趋势。同时,法律应明确成立独立的期货清算所或清算公司,以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我们将根据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更多方面的意见,在立法上明确包括宏观行政监管、微观市场运行等一系列监管体例与制度。”起草小组有关人士表示。 上述起草小组人士对记者透露,目前,影响期货立法进度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适度的调整范围。对此,起草小组对期货立法的第三个指导框架涉及到了这方面内容,即在时间与空间上对各类期货品种和市场进行观照与考量,尽可能拓展法律覆盖的外延,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在品种方面,立法的指向既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也包括金融期货和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 第四个指导框架就是,立法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稳步扩大。《期货交易法》要稳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并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形成期货市场稳步发展、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 据了解,《期货交易法》将从法律上明确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赋予其金融企业应有的经营权限。 另外,起草小组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仅允许从事经纪业务,提供单一的通道服务,造成期货公司恶性同质竞争、效益低下,行业性亏损时常发生。起草小组认为,应从法律上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这一“痼疾”,期货立法要为期货行业发展松绑,扩大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对于保值投资者,将从法律上明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定义,以界定套保者和投机者,维护正常的市场程序。 预计一年后推出 “一部完整的期货法不可能在最近时间内推出,目前还处于最初的调研阶段,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起草小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由于《期货交易法》调整范围包括了金融期货,所以要等到金融期货相关产品正式推出后,并经过对其监管制度、市场运行等有了一定的考察和评估,才能为立法提供可能的依据。“当然,不是说要等到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品种出齐了再来着手立法,而是至少要有一两个实在的品种运行之后。”起草小组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2006年“两会”后,《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随即启动,而后成立了《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据起草小组成员介绍,经过充分调研后,期货立法将在调研稿基础上生成初稿;再经反复讨论形成草案,送交全国人大审议。 据了解,在《期货交易法》正式出台前,即将公布的修订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期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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