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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资并购新规中的跨境换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承认了换股并购,《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也专门对跨境换股做了规定。这就将换股并购这个在国外广为应用的并购方式推向前台。笔者就并购新规中关于换股并购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进行简要评析,以期给境内企业的并购战略提供些许参考。
跨境换股的优势
换股并购在国际并购中较通行。跨境换股使外国上市公司可以增发新股形式收购境内企业之股权,也便利了境内企业到境外买壳上市(RTO)。境内企业以其持有之股权作为对价,购买境外上市公司之控制权,不仅减少了筹措现金带来的困难、降低了财务成本,同时也使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成为可能,使大而无效的资源占用变得合理而有效率。
跨境换股的两种适用情形
并非所有的跨国并购,都可采用换股并购的方式。从《规定》来看,换股并购仅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并且此处的“境外上市”仅指境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不包括OTCBB柜台交易方式;二是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也就是境内自然人或企业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用境内企业的权益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后返程投资中的并购。
跨境换股的四种操作模式
根据《规定》,前述两种情形下的跨境换股均存在四种操作模式:一是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三是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模式;四是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除此之外,《规定》第四章还对跨境换股的条件、申报文件与程序等做了一系列规定。
新规促成换股利器
对换股并购方式制度的承认和规范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规定》将跨境换股纳入监管,为通过股权交换进行并购的行为预留了法律空间,也有利于有效管理涉及境内企业的跨国并购。跨境换股很可能成为未来境内企业“走出去”的有效途经,进而推动境内企业加快产业整合步伐,使其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像宝钢、中石油等大型企业或者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换股的方式与国际上的大企业形成战略联盟,既可以引进外资,也可以引进管理和技术以及利用外国公司的市场和渠道,由此不但整合了资源,同时也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
换股并购仍需谨慎
需提醒境内企业的是,换股支付方式存在风险。换股方式需要并购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更适合于善意收购。此外,换股并购会导致控制权的弱化。因此,在使用换股支付方式时,并购方要充分考虑控制权弱化带来的风险。境内企业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如各种方式的税收比较,自身的融资能力、负债经营风险,目标公司股东的预期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换股的支付方式,以及在决定换股并购时,选择全部换股、换股加现金、换股与现金选择权相结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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