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7141
- 帖子
- 367
- 主题
- 348
- 注册时间
- 2011-5-20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对期货交易的场所作出重要修订,期货交易可望允许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所进行。条例草案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并对变相期货进行了明确定义。 条例草案与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对期货交易监管机构的措辞,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条例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草案对期货交易的场所作出重要修订:“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条例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分析,允许期货交易在获得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进行,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目前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存在仓单中远期交易市场,条例草案为仓单交易的期货化解除了法律障碍;二是包括央行系统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在内的远期现货市场,普遍借鉴了期货交易的方式和规则。 与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禁止变相期货的条款。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据了解,目前国内众多的远期现货市场的交易手段和交易规则与期货市场非常相似,有些远期现货市场甚至演变为“变相期货交易”。国务院曾在去年初要求“取缔变相期货交易”。 条例草案在附则中对“变相期货”进行了明确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