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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切实改善质量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 ◆ 丰富收购工具和收购手段,鼓励市场创新 ◆ 强化持续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也是资本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促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从总体上改进上市公司的结构,从而不断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为原有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受特定条件下的体制性、制度性因素制约,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近年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署,围绕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从健全机制入手,推动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关注公司净资产、不关心公司股票价格,而社会公众股股东由于影响力有限,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仅仅关注股票价格,客观上形成了两类股东的利益分置,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机制性问题,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从完善制度入手,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近年来,我们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积极推动了《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同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的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适应股份全流通的情况,及时修订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三是从改善环境入手,推动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由于资本委托制度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益是从,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这是直接损害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在成熟市场上,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是犯罪行为,但以前我国的法律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我们积极推动《刑法》修改工作,增加了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另一方面,为有效解决业已存在的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资金占用问题,我们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清欠”攻坚战。截至11月底,今年共有325家公司完成清欠任务,清欠资金合计256.71亿元。力争年底前全面完成资金占用清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很多上市公司对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认识还十分不够,保证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与所有者相分离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不论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属于企业法人。资产终极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的产权给他人,而不能从企业抽走投入的资产,所有者凭借所拥有的资产份额享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不是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和资产受益权。企业占有和支配企业的所有经济资源从事价值生产,是一个具有独立财产权和利益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和资产终极所有者在财产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市场参与各方都要依法保证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四是从调整存量和优化增量并举入手,推动改进上市公司整体结构。为促进存量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我们积极推动了并购重组的制度创新和方式创新,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准则,推进了市场化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设。自2002年以来,有近400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25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适时实施了“新老划断”,于今年5月初恢复了市场融资功能,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中国国航、工商银行等大型企业和一批中小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上市公司的总体结构和行业布局进一步改善。 五是从创新体制入手,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监管体系。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形成了由证监会牵头,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为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我们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形成了证监会机关、各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分工负责的多层次监管网络,进一步强化了对上市公司运作情况的及时监控。 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各项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深入,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正在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尽管一些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但从全局看,诸如优质大型上市公司不足,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约束机制不健全等仍然是制约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继续作坚持不懈的努力。 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扎实做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工作 当前,资本市场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积极鼓励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简化核准程序,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提高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搞好市场培育和推广工作,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创新。积极研究全流通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继续完善并购重组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并购重组效率。积极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认购资产工作。适时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形成以财务顾问为主导的市场自我筛选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化重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督促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并通过外部审计进行核实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研究构建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适时推出公司治理指数等量化评级标准,强化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检查和评价。 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尽快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有关的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重点打击虚假披露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加大违规成本。研究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提前介入方式,完善处罚机制,把处罚公司与处罚责任人相结合,重点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出台上市公司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监管类别,完善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以“上市公司监管业务管理系统”为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和日常监管档案,强化诚信行为监管。综合分析股票交易活跃度、公司资产状况、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等指标,探索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强化监管协作。以股价异动监管为重点,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调,健全市场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督促控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并购重组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式。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股份全流通的格局逐步形成,股权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可以预见,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也将更加活跃。为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开展,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切实改善质量。要加快构建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环境,并购重组与股改、清欠工作相结合,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创新并购重组手段,努力解决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引入增量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大家都注意到,在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从完全依靠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证监会适当的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这两个变化,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更大的步伐。为此,我们将推进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重点强化对财务顾问在履行“明责、尽责、问责”义务方面的监管,增加并购活动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 丰富收购工具和收购手段,鼓励市场创新。一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二是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这些安排,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创新,为市场化的并购行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强并购市场的活力。 强化持续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加强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的规范、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证程序公正、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强化监管等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下一步,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就是要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监督并防止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资质有问题的收购人进入上市公司后所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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